聽赫律師說,公司減資,就是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核心為兩個問題,分別是“減不減”、“如何減”,其核心是減資程序問題。
關于“減不減”,就是決定減資的程序:
(1)董事會制訂公司減資的方案。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股東會對減資方案進行表決,決議須由代表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于“如何減”,就是決定減資后的工作流程:
(1)通知、公告債權人。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處理公司債務。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減資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資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另外,違法減資的責任主體是公司,侵犯的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從某種意義上可認定為“未經法定程序抽逃出資”,而抽逃出資的責任主體是股東,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如果減資行為影響了公司對外償債的能力,該減資行為無效,可以恢復到減資以前。如果不能恢復,且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結果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減資股東在減資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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