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
一、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基本概念
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是指由一般合資經營人共同組成,合資經營人對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負債依《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分擔無窮控股股東的一種合資經營民營企業。
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具備下列特征:
1.由一般合資經營人共同組成。
簡而言之一般合資經營人,是指在合資經營民營企業中對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負債司法機關分擔無窮控股股東的企業法人、企業法人和其它組織政府機構。《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非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非國有民營企業、掛牌上市公司以及服務性的國家機關、社會風氣社團嚴禁成為一般合資經營人。
2.合資經營人對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負債司法機關分擔無窮控股股東,法律條文梅塞縣明確規定的僅限。
簡而言之無窮控股股東,主要包括兩個各方面:其一控股股東。即大部份的合資經營人對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負債都有職責向債務人償還債務,無論自在合資經營協定中所確認的分擔比率怎樣。一個合資經營人不能償還債務對內負債的,其它合資經營人都無償還債務的職責。
但,當某一合資經營人償還債務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負債少于他們所應分擔的金額時,無權向其它合資經營人追討。并有無窮職責。即大部份的合資經營人不以他們資金投入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資本金和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其它資本金為限對債務人分擔償還債務職責,在這些個人財產不如償還債務時更要以合資經營人他們大部份的個人財產對債務人分擔償還債務職責。
但,在特定情況下,合資經營人能不分擔無窮控股股東。依《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中”特定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明確規定,對以專精專精技能和專門針對專精技能為顧客提供更多無償服務項目的專精服務項目政府機構,能成立為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在這種特定的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中,對合資經營人生前行醫犯罪行為時因蓄意或是過失引發的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負債,其它合資經營人因其在合資經營民營企業中的個人財產份額為限分擔職責;行醫犯罪行為時因蓄意或是過失引發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負債的合資經營人,應分擔無窮控股股東;對合資經營人生前行醫犯罪行為中非蓄意或是過失引發的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負債和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其它負債,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分擔無窮控股股東。
對合資經營人行醫犯罪行為時因蓄意或是過失引發的合資經營民營企業負債,以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個人財產對內分擔職責后,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律條文制該合資經營人應依合資經營協定的簽訂合同對給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導致的經濟損失分擔索賠職責。
二、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成立
(一)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成立前提
根據《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成立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具備下列前提:
1.有兩個以上合資經營人。
合資經營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具備完全民事犯罪行為能力。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合資經營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合資經營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未作明確規定,完全由成立人根據所設民營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有關合資經營人的資格,《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作了下列限定:①合資經營人能是企業法人,也能是企業法人或是其它組織政府機構。怎樣共同組成,除法律條文梅塞縣明確規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資經營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具備完全民事犯罪行為能力。無民事犯罪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犯罪行為能力人嚴禁成為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合資經營人。
③非國有獨資企業公司、非國有民營企業、掛牌上市公司以及服務性的國家機關、社會風氣社團嚴禁成為一般合資經營人。
2.有書面合資經營協定。
合資經營協定是指由各合資經營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備法律條文約束力的協定。合資經營協定應司法機關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資經營協定應載明下列事項: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資經營目的和合資經營經營范圍;合資經營人的姓名或是名稱、住所;合資經營人的出資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資經營事務的執行;人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職責等。合資經營協定經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資經營人依合資經營協定享無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是補充合資經營協議,應經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一致同意;但,合資經營協定梅塞縣簽訂合同的僅限。合資經營協定未簽訂合同或是簽訂合同不明確的事項,由合資經營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條文、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處理。
3.有合資經營人認繳或是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資經營協定生效后,合資經營人應依合資經營協定的明確規定繳納出資。合資經營人能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其它個人財產權利出資,也能用勞務出資。合資經營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合資經營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其它個人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能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協商確認,也能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委托法定評估政府機構評估。合資經營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協商確認,并在合資經營協定中載明。合資經營人應依合資經營協定簽訂合同的出資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個人財產出資的,依法律條文、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需要辦理個人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司法機關辦理。
4.有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在其名稱中標明”一般合資經營”字樣,其中,特定的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在其名稱中標明”特定一般合資經營”字樣,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資經營”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資經營”二字。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名稱中的組織政府機構形式能直接使用”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字樣。
5.法律條文、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其它前提。
【例】甲、乙、丙擬成立一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并訂立了一份合資經營協定,部分內容如下:(1)甲的出資為現金1000元和勞務作價5萬元;(2)乙的出資為現金5萬元,于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后半年內繳付;(3)丙的出資為作價8萬元的房屋一棟,不辦理個人財產權轉移手續,且丙保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4)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經營期限,于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滿1年時再協商確認。
要求:分析該協定的上述四項內容是否符合《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
【解析如下】:
(1)根據《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合資經營人能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其它個人財產權利出資,也能用勞務出資;合資經營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其它個人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能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協商確認,也能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委托法定評估政府機構評估;合資經營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協商確認,并在合資經營協定中載明。因此,甲以現金和勞務出資,符合《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
(2)根據《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成立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具備下列前提:①有兩個以上合資經營人。合資經營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具備完全民事犯罪行為能力;②有書面合資經營協定;③有各合資經營人認繳或是實際繳付的出資;④有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⑤法律條文、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其它前提。從上述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前提第3項的明確規定,有各合資經營人認繳或是實際繳付的出資,可知合資經營人能實際一次性繳付出資,也能”認繳”的形式分期出資,但”認繳”必須在合資經營協定中有所體現,不能隨意進行。乙的出資于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后半年內繳付符合《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
(3)根據《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合資經營人應依合資經營協定簽訂合同的出資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個人財產出資的,依法律條文、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需要辦理個人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司法機關辦理。丙以房屋出資,但不辦理個人財產權轉移手續,且保留對該房屋的處分權,則該房屋并未成為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個人財產。因此,丙的出資不符合《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
(4)根據《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合資經營協定應載明的事項中并不主要包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經營期限,因此,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經營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時確認,該項內容符合《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
【例】甲、乙、丙、丁四人計劃成立一家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有關該民營企業的成立,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 .各合資經營人嚴禁以勞務作為出資
B .如乙僅因其房屋使用權作為出資,則不必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C .該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名稱中嚴禁出現任何一個合資經營人的名字
D .合資經營協定經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簽名、蓋章并經備案后生效
【解析】正確答案是 B 。
《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以非貨幣個人財產出資的,依法律條文、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需要辦理個人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司法機關辦理。因此,乙若以房屋使用權而非房屋大部份權作為出資的話,不必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選項 A 錯誤。《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合資經營人能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其它個人財產權利出資,也能用勞務出資。因此,各合資經營人能以勞務作為出資。選項 C 錯誤。《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名稱中必須有”合資經營”二字,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在名稱中標明”一般合資經營”字樣,特殊的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特定一般合資經營”字樣,并未禁止以合資經營人的名字命名。因此,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名稱中能出現合資經營人的名字。選項 D 錯誤。《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合資經營協定經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資經營人依合資經營協定享無權利,履行義務。合資經營協定的生效不需要備案。
(二)一般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成立登記
1.申請人向民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
該類文件有:①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簽署的成立登記申請書;②合資經營協定書;③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的身份證明;④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指定的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⑤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對各合資經營人認繳或是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⑥經營場所證明;⑦其它法定的證明文件。此外,法律條文、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成立合資經營民營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資經營協定簽訂合同或是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決定,委托一個或是數個合資經營人執行合資經營事務的,還應提交全體人員合資經營人的委托書。
2.民營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成立日期。合資經營民營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資經營人嚴禁以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名義從事合資經營業務。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分支政府機構,應向分支政府機構所在地的民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資經營事務的合資經營人應自作出變更決定或是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民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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