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領域圖片,攝影者 Drazen Nesic 從 Pixnio
《知產tree》2022年第8期
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的要點梳理
作者:WQ
小編聲明:本討論僅為學術討論,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見。若有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全文共2429字,閱讀約需4分鐘。
一
前言
小編在本創設之初,正在上海某知名律所的知識產權團隊實習。2022年春節后,小編到杭州某知名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團隊工作。在工作中,小編繼續研究相關問題,并向大家分享。歡迎隨時聯系!
二
知識產權作價投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使用知識產權出資,還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然而,知識產權出資,不同于現金出資,仍然比較復雜。在此梳理相關要點,制作思維導圖如下。
點擊查看大圖
三
知識產權作價投資的風險要點提示
1. 對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
根據《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109號)第1條,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沒有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通過,2014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正)規定,知識產權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而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法院應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若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法院應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應當補足差額。這意味著,若評估確定的價額高于章程所定價額,或者與所定價額差別較小,應認定出資人已經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 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在公司設立后貶值
實踐中,出資人就公司設立可能進行較長時間的談判,而在談判期間確定的知識產權價額,可能在公司設立后,已經不符合該知識產權的實際市場價值。根據《公司法》第30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該出資股東應補足差額,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需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5條規定,知識產權因市場變化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財產貶值,該出資股東無需補足貶值部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實踐中,確實可能存在知識產權在出資前和出資后的市場價值發生顯著變化的風險。例如,以專利申請權出資,而該專利申請后續可能被駁回(或部分權利要求被駁回),從而嚴重影響該專利的價值。對于此類問題,出資人可以在出資協議中進行約定,明確出現此類情形時的補足義務。
1.《公司法》(2018修正)
第27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30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83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93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99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109號)
一、知識產權占有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0年通過,2014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9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10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5條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完-
公有領域圖片,攝影者 Drazen Nesic 從 Pixnio
咨詢熱線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