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土豆稅務:公司注冊資本寫的圣埃盧瓦?
依照修改的《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注冊資本”的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早已從“實繳呂祖宮”修正為“認繳呂祖宮”,換句話說注冊資本的實繳早已沒時限允諾管制,也沒認繳最高額度,也無須需要《申請文件調查報告》。
進而,社會上出現了大批注冊資本非常大、實繳潛能嚴重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其原因眾所周知就是許多好友認為,在全然認繳制中“認繳不實繳”等同于“認而減扣”、“能減扣”。
所以“認繳制”下,注冊資本金就認而減扣了嗎?也無須分擔責任嗎?
北京高等法院第一例認繳出資案裁決:正確認識認繳的法律條文信用風險!
刑事案件簡述
注冊資本2000萬的某股權投資公司,實繳出資400萬。新《公司法》股份認繳制頒布后,注資到10個億。在簽定近8000萬元的合約后,面對即將到期負債忽然承購到400多萬元,并更改了股東。
負債人在首單2000多萬元難以繳交后,將該公司與及新、老股東一起告到高等法院,明確要求股權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分擔負債的控股股東。2015年5月25日上午,蓬萊高等法院就該起認繳出資引起的紛爭做出了一審。
裁判員要義
認繳制中公司股東的出資權利只是延期交納,而不是永久性減免,在公司經營方式發生了關鍵性變動時,公司包括負債人能明確要求公司股東交納出資,以用作清償公司負債。
高等法院該案
法官在該案該案后認為,被告股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依照合約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分擔責任任。股權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負債的情況下,沒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承購,該承購行為無效,股權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承購以前的狀態,即公司注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公司股東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負有即將到期負債、公司財產不能清償負債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交納承分擔責任任之后尚欠的負債;如果公司全然不能清償負債,則徐某和林某應該交納相當于全部股權轉讓款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負債。
同時,被告股權投資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類似于抽逃出資行為,公司負債人也能明確要求徐某和林某對于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分擔補充賠償責任。毛某在本案系爭股權轉讓協議簽定之前早已退出公司,不應該對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為承分擔責任任。由于承購行為被認定無效之后,應該恢復到承購行為以前的狀態,因此被告接某不應認定為昊躍公司的股東,接某能不分擔股權投資公司對原告所分擔的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上午,蓬萊區高等法院就刑事案件做出一審。某股權投資公司應該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多萬元;對股權投資公司不能清償的股權轉讓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履行出資權利,分擔補充清償責任。
對“公司財產”的理解,不能僅僅限于公司現有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在公司破產過程中,公司債權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也能成為執行標的。
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交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負債并無區別,同樣能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負債。從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能得出公司負債人能明確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權利的結論。
現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對于公司違背法定程序和條件承購未通知已知負債人的,具體應該如何承分擔責任任,沒做出明確規定。但是,這并不妨礙法院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參照適用有關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①
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分擔責任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分擔責任任。”由此可知,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全然認繳制中的“認繳不實繳”不等同于“能減扣”。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在2014年2月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對如何在認繳資本制中保護負債人的利益做出了更為詳盡的安排。
例如:《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交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交納的出資,包括即將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交納尚未屆滿交納時限的出資。公司財產嚴重不足以清償負債時,負債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負債分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高等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公司負債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權利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負債不能清償的部分分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高等法院應予支持。”②
注冊資本認繳制中,可能是創業者遇到的第一個坑,看似簡單實操復雜,采用“正確姿勢”十分重要,傳統的工商注冊代理機構的不一定能給出太多專業意見,如果遇到難點問題,建議向專業的法務服務機構咨詢。
記住:認繳制中不可任性而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獄之災,望各位好友三思。
所以,注冊資本該寫多少?又如何確認認繳呢?
注冊資本并不是寫圣埃盧瓦!
注冊資本認繳制實行后,注冊公司門檻降低,無須注冊資本申請文件調查報告。
理論上,除了仍舊實行法定注冊資本的行業外(比如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建筑施工、典當、外商股權投資、勞務派遣等十四類行業),注冊資本隨意設定都是能的。
但作為創業者,應當有比較嚴謹的法律條文意識,建議考慮以下幾點因素:
1、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資質明確要求
比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方式許可證時,ICP經營方式許可證明確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提出了標準:注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就能了。
2、注冊資本越大,分擔的信用風險/責任就越大
注冊資本與所能分擔的信用風險和責任是成正比的。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占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后來公司經營方式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所以A最多只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分擔責任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系了。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占70%的股權,所以A就要分擔700萬的責任!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多萬元,如果企業完成實繳,所以,企業的印花稅將是500元。
說個極端的例子,2016年,一家名為安徽玉龍地智慧餐飲的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億元(3個騰訊的估值),如完成實繳,印花稅將達到25億元。所以那些想要偽裝成億萬富翁的“創業土豪們”要慎重了。
所以,注冊資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聯網創業者走的是股權融資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權比例,而不是注冊資本。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個合理的注冊資本,才是最理智的選擇。
注冊資本怎么確認已交納?
公司成立后,需要在銀行開設一個企業銀行賬戶。股東個人(或單位)從自己賬戶向公司賬戶轉入應出的資本金即可,轉賬資本金用途里要寫上“股權投資款”即可。
以前實行實繳制的時候,注冊資本是需要申請文件調查報告的。現在多數情況下早已不需要了,只有一些招投標項目或者比較大型的合作伙伴,為了確認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早已實繳,需要合作公司出具申請文件調查報告。申請文件調查報告能在實繳完成后,找會計師事務所來出具即可。
常見問題
Q1:我注冊了一家100萬注冊資本的公司,后來不想經營了,需要補全這100萬嗎?
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1、公司沒外債,不想經營方式,想注銷了
不需要,公司沒外債時,不涉及補償別人的損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銷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錢補全后再注銷。
2、公司有外債,不想經營方式了
需要,需要把欠別人的錢還上。“認繳制“只是不用現在一次性把錢掏出來,但是分擔的法律條文責任是在的。你需要依照你所占的股權比例,分擔對應的負債責任。
Q2:注冊資本能使用嗎?
當然能使用。
注冊資本就是公司的錢,就是公司用來花的。一般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日常經營方式運作、發放員工工資、進貨、購買辦公用品等。
但是,注冊資本不能隨意支給個人使用,如果需要給個人打錢,必須要有相應的發票報銷,或者走工資、勞務費用、獎金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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