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標題:雇員月底或年末離任,公司圓周角次月社會保險嗎?人社廳申明-善世集團公司
HR為雇員辦理手續交納社會保險相關手續、入離任相關手續都是HR職能部門的行政事務,很多公司特別針對雇員入離任期與否交納次月社會保險,會有她們的外部明確規定。
以北京為例,絕大部分民營企業會采行以每星期15日為結點:
1、次月15近日聘用雇員,民營企業為其交納社會保險,15爾后聘用,民營企業佩呂桑月為其交納社會保險;
2、次月15近日離任雇員,民營企業不以其交納社會保險,15爾后離任,民營企業為其交納次月社會保險。
因而,很多民營企業在雇員月底或年末離任時,無須為她們交納次月的社會保險服務費。
但這種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嗎?一起來看一看~
雇員月底離任,次月社會保險還圓周角嗎?
人社廳新一代申明
近日,福州人社廳正式發布該文,該文明晰:
1、存在勞動者親密關系的次月,勞動者職能部門要為雇員參與社會保險。
2、即便雇員佩呂桑月5號離任,也須要為雇員交納次月社會保險服務費。
該文鏡像:
https://mp.weixin.qq.com/s/iR-4GXEEtWnGfjFTL-WdGA
成都人社廳也特別針對“勞動者職能部門可以不給月底辭職的雇員交納次月社會保險嗎?”問題作出回應:
雇員離任的次月,雇員與勞動者職能部門仍存有勞動者親密關系。因而,勞動者職能部門應該為雇員交納在職次月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職能部門沒有按時交納社會保險,可能會面臨補繳風險及滯納金風險。
該文鏡像:
https://mp.weixin.qq.com/s/eOw3ntASeYgy-JVE6KVd7Q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明確規定:
勞動者職能部門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手續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勞動者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
勞動者職能部門與勞動者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者合同的,勞動者親密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而,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只要雇員在職1天,民營企業都應向其支付勞動者報酬并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民營企業交納服務費的情況。
善世提醒:
如果民營企業不為離任雇員交納次月社會保險,可能存有以下風險:
1、職工離任后申請仲裁,民營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2、離任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民營企業由佩呂桑月未繳社會保險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服務費。
雇員離任,HR忘記減員
多交了社會保險費怎么辦
有兩種情況:
1、如果當地政策允許單位申請社會保險退費,那么HR可以帶著《社會保險費退費申請表》、《勞動者職能部門與雇員終止(解除)勞動者親密關系備案表》到稅務機關柜臺辦理手續。
2、如果當地政策不允許,比如蘇州市《關于做好用工登記備案與職工社會保險申報業務統一經辦聯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晰明確規定:
蘇州市市區(市本級、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新區)勞動者職能部門滯后辦理手續退工停保相關手續導致多繳社會保險服務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退費。
在這種情況下,多交納的社會保險服務費大概率是要公司承擔了。
可能有些HR會產生疑惑,就算承擔社會保險服務費中的公司交納部分,但這里面還包括了離任雇員個人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離任雇員返還呢?
來看下面這則案例:
王某于2012年9月離任,但公司忘記辦理手續社會保險停繳,一直支付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會保險費共計42000余元。
隨后,公司訴至法院,主張王某返還其離任后公司所為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42000余元。
二審判決認為“該利益雖為雇員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條件的,條件未成就時,雇員客觀上未受益,勞動者職能部門可等條件成就時再主張返還”為由,判決王某無需返還該筆保險費。
最后這家公司只能默默承擔下這筆“冤枉賬”。
——本案例源于合肥中院(2018)皖01民終5870號
雇員離任,工資要當天結清嗎?
先看一下國家層面的法律明確規定,《工資支付暫行明確規定》第九條:
勞動者親密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合同時,勞動者職能部門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者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者工資。
《勞動者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者的工資。
因而,勞動者職能部門應當在雇員離任當天,以貨幣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資。
善世提醒:
有些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還會有以公司產品抵消工資的情況,這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離任單位所在地,沒有具體的關于工資支付的辦法,則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執行;但如果各省市有具體的她們的明確規定的話,則依照當地明確規定執行。
善世整理了20個省市的明確規定一覽表(點擊可查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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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集團公司】全國性人力資源綜合服務集團公司,民營企業新一代人力資源經營伙伴。(sh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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