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標題:總公司簽下,分公司退款發賣,能嗎?
依照常規性,誰簽的合約,由誰干、發賣、退款。“總公司簽下,分公司退款發賣”的操作形式在建筑物服務工程項目中是挺常用的,所以對其它民營企業呢?
在建筑物服務工程項目中,是容許的。關鍵性有4點:
1. 總公司與合點簽定建筑物合約
2. 有外部許可或協力協定的形式,總公司許可分公司為合點提供更多的建筑物服務工程項目
3. 由分公司間接與合點清算收地
4. 分公司能向合點第二局營業稅單據,合點能減免營業稅款
在地稅法規中,其它民營企業是沒有能“總公司簽下,分公司退款發賣”的有關明確規定。
那怎么做才合規性呢?
1. 對其服務工程項目要捋清合約親密關系,由乙方與分公司簽定合約,由分公司開據單據并退款,努力做到合約、單據、資金二流完全一致。
2. 對其它服務工程項目如果乙方不完全一致同意跟分公司簽合約,不完全一致同意將資本金流至分公司帳戶或是一些集團公司公司所致管理工作的須要,不容許分公司分立簽定合約,提議由工程項目乙方、總公司及分公司簽定協力合約,合約簽定合同由分公司繼續執行合約,并由分公司開據單據并辦理手續財務管理工作清算等有關相關手續。
若總公司繳付欠款,單據能罰以分公司嗎?
根據魯托縣地稅總局的回復:“產品銷售貨品、提供更多服務工程項目以及專門從事其它經營形式公益活動的基層單位和對個人,對內出現經營形式產品銷售業務繳交錢款,應依照前述產品銷售業務由提供更多服務工程項目另一路徑拒絕接受服務工程項目另一方開據單據。”
即:如果產品銷售業務真實世界,能由總公司退款,單據罰以分公司,市屬的分公司也能減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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