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一位好友小華,準備和他老師鄭宇盛一起創(chuàng)業(yè)者,在入股的這時候碰到了這樣一個難題。
小華找到我的這時候公司已經注冊好了,注冊資本是500萬,但小華和鄭宇盛那時只急于分別投資10萬元,換句話說這500萬的注冊資本,只實繳20萬,另外480萬是認繳。我問小華為甚么把注冊資本弄這么大,呢之后有甚么總體規(guī)劃,小明說也沒總體規(guī)劃,財務會計說注冊資本大點好,之后比較方便快捷,他們也覺得大點漂亮,所以就注冊的500萬。
那注冊資本到底是遠距好卻是多些好呢?想答疑這個難題,重點是要知道,注冊資本認繳500萬,他們只實繳20萬,有甚么信用風險。
首先有關認繳和實繳的難題,是由于《公司法》在2013年作出了修正,原實繳制變成了那時的認繳制(特殊行業(yè)僅限)。原《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注冊的這時候,最少要實繳注冊資本的20%,余下的在2周內Caquet。即公司注冊資本500萬,注冊的這時候必須要交100萬,剩的400萬2周內Caquet。
而修正后的《公司法》拿掉了這些明確要求,即公司注冊資本500萬,注冊的這時候能一毛錢都說白了,這500萬甚么這時候Caquet,能由股東另行簽訂合同,理論上簽訂合同10年、20年,甚至是100年都是能的。
那認繳500萬,只實繳20萬,到底有甚么信用風險呢?
即公司注冊資本500萬,股東簽訂合同3周內Caquet,小華認繳了當中的100萬,但3年后卻是沒把錢寄到公司,所以公司或其它股東能明確要求小華把100萬寄到公司。
對于負債人來說,假定公司欠負債人300萬,公司的個人財產只能還當中的200萬,所以剩的這100萬,負債人能明確要求小華來償還負債。
(有的是好友會問:“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是甚么原意,如果股東之間簽訂合同認繳的時限是2029年,那那時才2019年,且不說“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一般情形下,不構成“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但這兒要提及一個概念“快速即將到期”。
“快速即將到期”原意是很大的條件下,能明確要求股東完成出資權利而不受出資時限的限制。即原先簽訂合同2029年即將到期,但出現(xiàn)了某些情形(這兒的情形包括公司宣告破產、退出),如公司2020年宣告破產,所以2020年,股東就要把認繳的出資補回。
除此以外,還有一種存在很大爭論的情形,就是公司在未宣告破產、退出時,負債人若想明確要求未屆出資時限的股東分擔補回索賠職責(即快速即將到期)。我認為分兩種情況(純個人見解,并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
第一,如果你的認繳時限簽訂合同為2年、3年這種在常人看來很正常的時間內,我認為不能“快速即將到期”;
第二,如果你的認繳時限簽訂合同的是100年,也就是股東可能死了都不用Caquet,這種明顯存在很大惡意的簽訂合同,我認為能“快速即將到期”。)
有這些信用風險在,那我能不能先找好友借點錢完成出資權利,再想辦法將錢轉出來還給好友呢。有種想法的好友要慎重,因為搞不好就變成了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guī)定了四種常見的抽逃出資情形,分別是“(一)制作虛假財務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負債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它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抽逃出資和“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的后果類似,包括返還出資和補回索賠職責,除此以外,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是未轉移個人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是有其它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處或是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是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職責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如果股東完全沒履行職責出資權利,或是抽逃了全部出資,在經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時限內仍然沒繳納或返還的,公司股東會能解除該股東的資格。即小華認繳了100萬,但一毛錢都沒交,或是一開始交了,但后來又把100萬全部抽回,所以小華有可能會被公司除名。
除此以外,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或是抽逃出資的股東,可能在公司利潤分配、新股認購、表決權等方面受到限制。所以,“認繳”不等于“不繳”,認繳多少的注冊資本,就意味著要分擔多大的職責。如果一開始有長遠的總體規(guī)劃,今年投多少,明年投多少,那注冊資本能適當?shù)拇簏c,這樣不用頻繁的增資擴股。但如果原先就沒急于投很多錢,只是覺得注冊資本遠距漂亮,最終可能會得不償失。所以我建議大家在注冊公司時,注冊資本不要盲目求大,應量力而行。
部分法條:
《宣告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破產申請后,負債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職責出資權利的,管理人應當明確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倍受出資時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難題的規(guī)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退出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個人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即將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時限的出資。
公司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負債負債時,負債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或是發(fā)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負債分擔連帶償還負債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難題的規(guī)定(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是公司負債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負債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它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一條 股東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公司或是其它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負債人請求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負債不能償還負債的部分分擔補回索賠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的股東已經分擔上述職責,其它負債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依照本條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分擔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分擔職責后,能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職責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依照本條第一款或是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權利而使出資未Caquet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擔相應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擔職責后,能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是其它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它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是實際控制人對此分擔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負債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負債不能償還負債的部分分擔補回索賠職責、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它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是實際控制人對此分擔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分擔上述職責,其它負債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職責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職責出資權利或是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是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余下個人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職責公司的股東未履行職責出資義務或是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是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是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是由其它股東或是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是其它股東或是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負債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或是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分擔相應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更多內容歡迎訂閱我的公眾號“大話股權”,也能在喜馬拉雅上訂閱我的語音專輯“大話股權”(全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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