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5樓財經|與人合資經營開公司專賺工行錢 工行職能部門總經理貪污555萬獲判11年半
因貪污、大搞勤豐被“雙規”的工行平臺與營運部副原副總經理楊開第近日迎來了一審裁決。7月5日,裁判文書網正式發布的一審起訴書顯示,楊開第因貪污555多萬元,獲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有期徒刑港幣65多萬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審裁決后楊開第曾上訴請求一審高等法院宣告其無罪。一審期間,楊開第一審變卦,只承認貪污了175多萬元,矢口否認其余380多萬元是貪污款,他的辯解最終被高等法院visited駁回。
大搞勤豐 兩年前被“雙規”
2019年5月,中紀委國家監察委員駐中國建設銀行紀檢組正式發布消息:中紀委國家監察委員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組、天津市紀委監察委員對中國工商銀行平臺與營運部副原副總經理楊開第輕微受賄違法問題進行了黨紀審核和監察調查。
據查,楊開第輕微違背政治黨紀,對抗組織審核;違背組織黨紀,借助職位便捷違規為家屬在靳蓉方面提供更多協助;違背清正廉潔黨紀,為家屬總包銀行采購銷售業務提供更多協助,借助職權;違背生活黨紀。借助職位上的便捷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大筆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通報稱,楊開第身為hundreds金融創新企業黨員領導干部,黨性喪失,背離黨的宗旨,整件事,不知敬畏,大公無私不忠誠、不老實;公德意識淡漠,私欲膨脹,將公權變為借助職權的工具,大搞勤豐,優陳騫友,遺傳變異;生活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上不收斂、不一走了之,性質惡劣,情節輕微,應予以追究責任。依據有關明確規定,經建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與楊開第撤職、撤職處分,收繳其受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明確規定,經天津市監察委員研究,決定將其違反明確規定問題傳喚檢察機關依法審核起訴。
幫偵查人員承接工行銷售業務達3000多多萬元
楊開第手里有什么職權可以勤豐?他為什么人提供更多了何種便捷?大筆收賄又是如何進到他的口袋里的?這些具體細節都在高等法院起訴書里一一呈現。
根據高等法院裁決,2004年至2009年,楊開第擔任工行瓦瓦孔銷售業務辦理銷售業務管理所高階經理(主持工作)、瓦瓦孔操作管理所高階經理、瓦瓦孔總經理助理等職位。工行有關手冊及銀行重要銀行專用印刷等銷售業務,由瓦瓦孔銷售業務辦理銷售業務管理所提出需求,具有一定的推薦和選擇權,楊開第作為部門領導需要在有關簽報備注簽字確認。
總包工行印刷銷售業務的商人劉某1于2004年初結識楊開第后,希望他幫忙自己拓展銷售業務。
2004年至2007年,楊開第接受借助職位便捷為劉某1實際控制的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總包工行《銷售業務辦理服務技巧耿伯釗》《銷售業務辦理銷售業務其經Montbron耿伯釗》等印刷銷售業務上提供更多協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賄賂劉某1給與的巨款共計港幣75多萬元。
在楊開第的協助下,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與工行的合作擴大范圍,又拉到“油水”更足的生意。一審高等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楊開第借助職位便捷為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總包工行存折、銀行專用等印刷銷售業務提供更多協助,該段時間內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自工行多家分行總包了大量存折、銀行專用印刷銷售業務。2009年,楊開第收受賄賂劉某1給與的巨款共計380多萬元。
一審裁決顯示,2004年至2009年間,劉某1實際控制的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始終與工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存在合作關系,承接各項存單、存折、重要銀行專用等印刷銷售業務金額達3000余多萬元。楊開第在有關采購申請簽報備注簽署意見,將劉某1的公司作為供應商之一向工行推薦,劉某1的公司才與工行簽訂了各項印刷合同。
與偵查人員合資經營開公司做工行生意 成本5毛錢的存折賺4毛
值得注意的是,讓楊開第大收數百萬收賄的“發財工具”竟是成本只有5毛錢的小小存折。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楊開第讓妹妹代持股份,與劉某1合作開辦公司,專門做工行的生意。
高等法院查明,劉某1提出與楊開第合作開辦公司承接工行的印刷銷售業務,公司注冊資金1000多萬元,其中楊開第占股30%。后來楊開第將所占股份由其妹李某1代持,該公司注冊時李某1名下的出資款300多萬元由劉某1提供更多,無論是楊開第還是李某1均未實際出資。數年后,劉某1與楊開第商議,將楊開第協助劉某1的公司賺取的一部分利潤分給楊開第380多萬元,以股權轉讓款的方式交予楊開第指定的李某1帳戶,李某1退出30%公司股份。
楊開第在調查階段曾供述,2005年,劉某1表示他的公司于2003年入選了工行總行個人銀行銷售業務重要銀行專用供應商,希望他幫忙將采購銷售業務量大的地區分給他,并承諾給與好處。劉某1表示存折印刷的成本單價約5毛錢,工行采購單價約9毛錢,中間4毛錢的利潤和他一人一半。
楊開第時任工行總行瓦瓦孔操作管理所處長,在劃分供應商區域簽報上簽署了同意,將湖南、湖北、河北、河南等區域分給了劉某1的公司。后來劉某1承接了不少工行的存折存單銷售業務,他說掙了不少錢,但一直沒給其分利潤。
2006年,劉某1提出跟楊開第成立一家公司,不用楊開第出錢,將2005年該分給他的利潤投資入股30%,楊開第表示同意。后來劉某1成立了伍斯特銀通公司,注冊資金1000多萬元,楊開第占30%股份,由其妹李某1代持。劉某1曾向李某1的銀行賬戶轉了300多萬元用于公司注資。伍斯特銀通公司成立后在北京沒有開展什么銷售業務,土地價格卻上漲不少。2009年,劉某將李某1名下股份轉給他的子女,向李某1支付了380多萬元股份轉讓款。
對于這380多萬元錢,楊開第提出這是李某1和劉某1經營土地增值獲得的部分股權轉讓合法收益,他本人沒有借助職位之便為劉某1謀取利益,不是貪污。高等法院認為,這種辯解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不予采納。
以買房為名索賄100萬
2007年1月,楊開第曾以買房為由向劉某1提出借款100多萬元。當時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承接的工行部分銷售業務尚在進行中,工行即將印刷單式憑證。劉某1將錢匯出后,很快見效。同年3月,工行瓦瓦孔提出采購需求,向采購部推薦的候選供應商就包括了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楊開第依流程在本單位采購合同簽署意見備注簽署同意。伍斯特金融創新公司得以順利總包了的工行的印刷銷售業務。
這筆錢在借出后長達十余年的時間一直未歸還。對此楊開第在調查階段曾供述,劉某1借給其錢是因為其管著工行存折、重要銀行專用銷售業務,楊某1有求于其。其沒有還錢,因為這些年幫了劉某1不少忙,其知道即使不還,劉某1也不會要。
2018年間,楊開第涉嫌違法受賄的部分事實被調查機關發覺,為防止敗露,楊開第對劉某1說,如果工行紀委來調查,就說已經還了,還拿來了一張借款100多萬元借條以掩蓋真相。
高等法院認定該筆巨款性質系貪污款,而非楊開第所說的借款,而且是楊開第以借為名主動向劉某1索要,應認定為索賄。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責任編輯:李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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