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推動會條例》第8條和《慈善法》第9條,推動會設立的必備條件是“慈善目地”和“以積極開展慈善慈善為核心理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慈善科技事業捐獻法》、《慈善法》中,對“慈善科技事業”和“慈善慈善”都得出了適當表述。
“慈善科技事業”
(一)援助災害、救濟貧窮、扶持學疾人等十分困難的社會風氣階層和對個人的慈善:
(二)基礎教育、自然科學、人文、環境衛生、群眾體育運動:
(三)環保、社會風氣交通設施工程建設;
(四)推動社會風氣產業發展和不斷進步的其它社會風氣公用和慈善科技事業。
“慈善慈善”
(一)扶貧、濟困:
(二)投井自盡、救孤、恤病、助學、撫恤;
(三)援助災害、交通事故大災難和公用環境衛生該事件等緊急該事件導致的侵害;
(四)推動基礎教育、自然科學、人文、環境衛生、體育運動等科技事業的產業發展;
(五)預防污染和其它環境環境污染,為保護和明顯改善自然環境:
(六)合乎前項明確規定的其它慈善慈善。
【原初到賬資本金】地區性公募公募基金推動會的原初公募基金不高于800多萬元港幣,地方公募公募基金推動會的原初公募基金不高于400多萬元港幣,非公募公募基金推動會的原初公募基金不低200多萬元港幣:原初公募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本金。
【名稱】規范的名稱。
【住所】固定的住所。
【章程】推動會章程必須明確推動會的慈善性質,不得明確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或者其它組織受益的內容。推動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核心理念和慈善慈善的業務范圍:
(三)原初公募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朗;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制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推動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組織機構設置】推動會應設置理事會(推動會的決策機構)和監事,明確要求如下:
·理事會
①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明確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②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公募基金推動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推動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它推動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③在推動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④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推動會的法定代表人。
⑤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⑥推動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推動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公募基金推動會和原初公募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莓推動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⑦基金會理事遇有對個人利益與推動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推動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推動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
①推動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推動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②監事依照章程明確規定的程序檢查推動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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