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成立前提及關鍵步驟
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成立前提及流程基本上遵從《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注冊登記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有關搞好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告》、《民營企業注冊登記流程明確規定》等文檔的明確要求。須要特別注意的是,各省市方在成立前提及流程各方面有著不太那樣的明確要求。
1.依照《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有關明確規定,成立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具有下列前提:
(1)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由2人以內50人下列合資經營人成立,但法規梅塞縣明確規定的僅限。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最少應有兩個一般合資經營人;
(2)有口頭合資經營協定;
(3)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中文名稱中應標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銘牌;
(4)有合資經營人認繳或是前述繳交的出資;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能用匯率、銅器、知識產權、農地使用權或是其它私有財產總金額出資。但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嚴禁以用工出資;
(5)法規明確規定的其它前提。
2.成立關鍵步驟
(1)展開中文名稱事先批準
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應依照明確規定事先提出申請中文名稱批準,中文名稱要標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在展開中文名稱批準以后,應最少確認民營企業的日商、注冊資本、股權創業者及股權投資比率等有關事宜。但各省市對中文名稱批準的明確要求略有差別,成立時需以注冊地重新命名明確要求為依據。如青島合資經營型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的重新命名文檔格式為“××××創業股權投資合資經營民營企業(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上海則明確要求在民營企業中文名稱中采用“公募基金”或“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樣式。
(2)提出申請成立注冊登記
成立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應依照工商注冊登記部門的明確要求提交提出申請材料。提出申請人應由全體合資經營人指定的代表或是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民營企業注冊登記機關提交成立所需文檔。
(3)領取營業執照
提出申請人提交的提出申請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民營企業注冊登記機關能夠當場注冊登記的,應予當場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資經營民營企業成立日期。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刻制民營企業印章(最少應刻制公章、財務章、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及其授權代表人名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提出申請納稅注冊登記(包括國稅、地稅),開立銀行基本上賬戶,在取得民營企業基本上賬戶開戶許可證后,民營企業方可展開對外股權投資。
(4)備案注冊登記
《有關促進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規范發展的通告》明確要求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實行強制備案,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除下列情形外,均應依照本通告明確要求,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的1個月內,提出申請到相應管理工作部門備案:① 已經依照《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管理工作暫行配套措施》備案為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② 由單個機構或單個自然人全額出資成立,或是由同一機構與其全資子機構共同出資成立以及同一機構的若干全資子機構出資成立。合資經營型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實行自愿備案,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成立后可依照自身須要自愿去備案管理工作部門備案。
(二) 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基金成立所需法律文檔
1.需向工商機關提交的文檔
提出申請成立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時,一般應提交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中文名稱事先批準提出申請書及民營企業中文名稱事先批準通告書以及全體合資經營人簽署的成立注冊登記提出申請書;全體合資經營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資經營人指定代表或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合資經營協定;全體合資經營人對各合資經營人認繳或是前述繳交出資的確認書;全體合資經營人委托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為法人或是其它組織的,還應提交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主要經營場所證明;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部門明確規定提交的其它文檔。
由于各省市具體情況不一,各省市政府對于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成立注冊登記可能還會頒布一些其它的法律文檔,因而股權投資者應在注冊前充分了解注冊地的有關明確規定。比如,在青島,除提交前述所列文檔之外,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展開注冊注冊登記時還需提交首期實繳驗資證明;高級管理工作人員的簡歷及證明文檔;合法合規募集資本的承諾函;風險提示書;中文名稱中含“公募基金”銘牌的,需提交資本認繳承諾書及法律意見書。
2.有關《合資經營協定》的特別說明
《合資經營協定》的約定應符合《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一般應載明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中文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資經營目的和合資經營經營范圍;合資經營人的姓名或是中文名稱、住所;合資經營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交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資經營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配套措施;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盡管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股權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有其特殊性,但組織形式上仍然是“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宜外,依照《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第63條明確規定,《合資經營協定》還應載明一般合資經營人和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姓名或是中文名稱、住所;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應具有的前提和選擇流程;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權限與違約處理配套措施;執行事務合資經營人的除名前提和更換流程;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入伙、退伙的前提、流程以及有關責任;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和一般合資經營人相互轉變流程。
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因其特殊性,一般還應在合資經營協定中約定下列幾個各方面的事宜:
(1)管理工作費。在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中,由作為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一般合資經營人負責執行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事務,承擔公募基金的管理工作責任,因此,合資經營協定中一般會確認管理工作費的比率。通常來說,每年的管理工作費為承諾資金的2%,也能在公募基金存續前后期分為不同的比率。具體如何安排管理工作費的比率,由合資經營人協商確認。
(2)收益分成。為了激勵一般合資經營人,爭取公募基金股權投資回報最大化,合資經營協定中也會明確規定執行事務的管理工作人的報酬以及報酬提取方式。就行業內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約定回報率(一般為8%),達到之后才能參與收益分成,分成比率行業內通常為20%。
(3)承諾和出資。在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中,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承擔主要出資義務,是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需在合資經營協定約定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出資比率和時間。為了確保一般合資經營人和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利益一致,一般合資經營人也經常會出一部分資金,出資比率為1%或更多。
(4)公募基金存續期限。在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合資經營協定》中應約定公募基金的存續期限,即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存續期限。實務中,兩個股權投資項目的股權投資周期通常為5~7年,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存續期限一般應等于或高于這一期限。《創投配套措施》明確規定,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事先約定非常有限的存續期限的,最短嚴禁短于7年。
(5)單筆股權投資額。為了降低股權投資風險,股權創業者可在《合資經營協定》中約定向單一項目股權投資的比率,以此來避免把所有雞蛋放在同兩個籃子中。依照《創投配套措施》,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對單個項目的股權投資嚴禁超過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總資產的20%。
(6)股權投資領域。實務中,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在成立時通常會限定公募基金的股權投資領域,比如說以國家的產業政策為導向,股權投資一些高增產、高附加值的領域。同時,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的股權投資者也可在《合資經營協定》中約定禁止的股權投資領域,例如限定不以任何方式投入到某些項目或領域。
成立實務中須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一)合資經營人的資格
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由一般合資經營人和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組成的,依照《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一般合資經營人對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負責執行合資經營事務,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但不執行合資經營事務,嚴禁對外代表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在成立在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時,由于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一般合資經營人和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資格明確要求不那樣,在成立時需予以特別注意。
1.一般合資經營人的資格
依照現行《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能作為一般合資經營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民營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嚴禁作為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一般合資經營人。其中,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是地方性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非常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合資經營協定備案指引》將國有民營企業定義為國有股權合計達到或超過50%的民營企業。
2.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資格
市場對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創業者的認識,一般是認為其是富裕的、有經驗的、具有抗風險能力的成熟股權創業者,所以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合格股權投資者規則相較而言比較寬松。《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對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資格無限制性明確規定,因此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擔任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并且其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資格亦可被繼承,但各省市一般明確要求擔任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要是具有一定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股權投資者。目前信托公司更多將信托計劃作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參與到外部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中。社保公募基金可股權投資于非常有限的幾只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如股權投資中比產業公募基金、鼎暉人民幣公募基金、弘毅人民幣公募基金等。此外,2010年保監會頒布《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股權暫行配套措施》,從政策層面放開了保險公司參與未上市民營企業創業股權投資,并允許保險公司能采取直接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未上市民營企業)或間接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私募公募基金股權公募基金)兩種方式。國內的商業銀行由于分業經營的限制,目前不能直接參與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這個市場。
(二)募集方式
成立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時,應嚴格依照有關明確規定展開非公開的資金募集并控制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包括直接股權投資者和間接股權投資者)的數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文檔—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文檔(下列簡稱“2864號文”)對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資本募集方式展開了限定,明確要求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資金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股權投資者募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以股權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時,如果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是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匯率、銅器、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是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照《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成立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合資經營人的人數應限定在2人以內50人下列,也就是說作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股權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49人,并且依照2864號文的明確要求,計算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的股權投資者總人數時,應予以打通計算,即“股權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股權投資者,并打通計算股權投資者總數。但股權投資者為創業股權投資母公募基金的僅限”。
(三)出資方式及最低出資額
1.出資方式
《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明確規定一般合資經營人能用匯率、銅器、知識產權、農地所有權、其它私有財產或是用工出資;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能用匯率、銅器、知識產權、農地所有權或是其它私有財產總金額出資,但嚴禁以用工出資。鑒于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股權投資性質,目前,以現金方式出資更為合適。因而《創投配套措施》和《PE通告》明確規定,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所有股權投資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匯率資金認繳出資,因此,目前來看,我國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所有股權創業者均只能以自有匯率出資。
2.最低出資額
對于最低出資額,一般沒有法律層面上的限定,但通常都會在公募基金合資經營協定和出資承諾書等文檔中事先予以明確規定。但,國家發展改革委的《PE通告》明確要求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所有股權投資者的首期實繳出資額應不低于認繳出資的20%”、“所有投資者的認繳出資額合計應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目前從地方性監管層面,我們看到基本上上各省市方都明確規定了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的首期到位金額,其基本上與對公司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的明確要求相一致。比如說,上海明確規定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的股東或合資經營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資經營人)的出資額應不低于500萬元;而青島則明確規定,合資經營型創業股權投資民營企業首期前述繳交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創業股權投資管理工作機構首期前述繳交資本不低于200萬元。
(四)股權投資時差
就行業內的通行做法來說,合資經營型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出資采用的是承諾出資,作為合資經營人的公募基金股權創業者只須要依照合資經營協定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就能,沒有必要在公募基金還沒有確認股權投資項目時就把資金壓在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賬戶上,這么做是出于資金成本考慮。通常的操作流程是公募基金民營企業在確認了股權投資項目,再由出資者出資。但須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依照人民銀行的有關明確規定,民營企業賬戶成立之后,要經過72小時才能對外展開劃款,也就是說,新設民營企業取得基本上賬戶后72小時方可前述開展股權投資業務。因而,基金民營企業成立過程中,在簽署股權投資協定及制定項目股權投資時間表時,應特別特別注意人民銀行明確規定的這個時限明確要求,避免因該72小時的股權投資時差出現錯失股權投資機會、違反股權投資約定等風險。
(五)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的責任承擔
實踐中,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往往要與民營企業約定組建股權投資決策委員會,目的在于監督公募基金管理工作人的前述股權投資操作行為。審查管理工作人選取的投資項目并決定是否予以股權投資。這么做是在我國的市場環境下的無奈之舉,雖然有利于防止道德風險,但,民營企業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依照《合資經營民營公司法》的明確規定,非常有限合資經營民營企業由一般合資經營人執行合資經營事務,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不執行合資經營事務,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為一般合資經營人并與其交易的,該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一般合資經營人同樣的責任。但,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參與決定一般合資經營人入伙、退伙、對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提出建議等事宜不視為執行合資經營事務的行為。因此,如果《合資經營協定》中做出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股權投資民營企業管理工作與股權投資決策的約定,則非常有限合資經營人須要面對股權投資失策或是其它合資經營事務的執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風險。當然,鑒于私募公募基金創業股權投資公募基金民營企業的業務范圍,這一問題的風險也不應過于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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