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開設與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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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營企業開設
外來工創業者的民營企業類別:民營企業是指消費市場上專門從事買賣公益活動的組織機構和對個人,外來工創業者能選用的民營企業類別有子代企業法人、托季馬民營企業、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貧困戶專精供銷社和以下簡稱公司等。
01
子代企業法人
子代企業法人是指在法律條文容許的范圍內,司法機關經批準注冊登記,專門從事工商經營方式公益活動的企業法人或是家庭成員。
02
托季馬民營企業
托季馬民營企業是指對個人出資經營方式、歸對經營性和掌控、由對個人分擔經營方式風險和獨享全數經營方式投資收益的民營企業,創業者以其對財產對民營企業負債分擔無窮職責。
03
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
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是指由各合資經營方式人訂下合資經營方式協定,協力出資,協力經營方式,共享資源投資收益,共擔,并對民營企業負債分擔無窮控股股東的營利性組織機構。
04
貧困戶專精供銷社(聯合社)
貧困戶專精供銷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成員承包經營方式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方式者或是農業生產經營方式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機構。
05
以下簡稱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是指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分擔以下簡稱,公司法人以其全數資產對公司負債分擔全數職責的經濟組織機構。
創辦不同類別的民營企業,需要準備的材料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下文用《條例》指代)對民營企業的注冊登記事項、需向注冊登記機關備案的事項和注冊登記所需的材料進行了規定。
01
注冊登記事項
《條例》指出,民營企業的一般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主體類別;
(三)經營方式范圍;
(四)住所或是主要經營方式場所;
(五)注冊資本或是出資額;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資經營方式人或是負責人姓名。
此外,還應當根據民營企業類別注冊登記下列事項:
(一)以下簡稱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民營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是名稱;
(二)托季馬民營企業的創業者姓名及居所;
(三)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的合資經營方式人名稱或是姓名、住所、分擔職責方式;
(四)子代企業法人的經營方式者姓名、住所、經營方式場所;
(五)法律條文、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02
需向注冊登記機關備案的事項
在備案事項上,《條例》指出民營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注冊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一)章程或是合資經營方式協定;
(二)經營方式期限或是合資經營方式期限;
(三)有限職責公司股東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合資經營方式人認繳或是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貧困戶專精供銷社(聯合社)成員;
(六)參加經營方式的子代企業法人家庭成員成員姓名;
(七)民營企業注冊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民營企業法律條文文件送達接受人;
(八)公司、合資經營方式企業等民營企業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條文、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03
注冊登記所需材料
在申請材料方面,《條例》規定申請辦理民營企業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文件、企業法人身份證明;
(三)住所或是主要經營方式場所相關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民營企業法人、貧困戶專精供銷社(聯合社)章程或是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合資經營方式協定;
(五)法律條文、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消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消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民營企業類別分別制定注冊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通過政府網站、注冊登記機關服務窗口等向社會公開。
注冊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資源平臺獲取的民營企業注冊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新民營企業注冊流程
根據法律條文規定,民營企業開設之初需要經過稅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登記,獲得正式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有關部門的經營方式許可,取得合法身份。為此,就需要進行名稱批準、進行前置審批、編寫注冊文件、刻章并且開立銀行賬戶。
01
民營企業注冊登記注冊流程
民營企業名稱預先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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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形成章程、選舉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聘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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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局網站上進行預先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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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交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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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營業執照(五證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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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民營企業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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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民營企業銀行基本賬戶
↓
稅務所辦理涉稅事宜
02
新民營企業名稱的規定
民營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機構形式依次組成。如北京安平融信會計服務以下簡稱公司。
托季馬民營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并與其職責形式及專門從事的 營業相符合。托季馬民營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以下簡稱”或是“公司”字樣。
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名稱中的組織機構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資經營方式”“特殊普通合資經營方式”或是“有限合資經營方式”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民營企業名稱注冊登記管理的規定。
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以下簡稱公司”或是“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是“股份公司”字樣。
貧困戶專精供銷社的名稱應當含有“專精供銷社”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民營企業名稱注冊登記管理的規定。
03
前置審批事項
有些民營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還需要先取得特定部門辦理的許可證,辦理前置審批事宜。關于前置審批的相關規定可參照《稅務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稅務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稅務企注字〔2015〕65號)》。
04
編寫相關的注冊文件
在民營企業名稱批準之后,申請人還應當按照民營企業注冊登記法律條文、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行政管理總局規章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如合資經營方式協定、公司章程等。
(1)合資經營方式協定的編寫。合資經營方式協定司法機關由全體合資經營方式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下。訂下合資經營方式協定、設立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資經營方式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方式場所的地點;合資經營方式目的和合資經營方式經營方式范圍;合資經營方式人的姓名或是名稱、住所;合資經營方式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資經營方式事務的執行;人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職責。有限合資經營方式民營企業的合資經營方式協定,除以上內容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普通合資經營方式人和有限合資經營方式人的姓名或是名稱、住所;執行事務合資經營方式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資經營方式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資經營方式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有限合資經營方式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職責;有限合資經營方式人和普通合資經營方式人相互轉變程序。有限合資經營方式人能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資經營方式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公司章程的編寫。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方式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是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一人以下簡稱公司應當在公司注冊登記中注明企業法人獨資或是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05
確定民營企業住所
新民營企業要開展生產經營方式公益活動,必須擁有固定的經營方式場所。這個公益活動場所在法律條文上稱為住所或經營方式場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注冊登記機關注冊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注冊登記機關轄區內。經營方式場所是民營企業專門從事經營方式公益活動的場所,是執照注冊登記的備案事項。在通常的情況下,民營企業的住所和經營方式場所是在同一地址。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簡化住所(經營方式場所)注冊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注冊登記。
06
刻章
新民營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創業者者需到所在地公安局特行科辦理新民營企業印章,并向特行科提供相關文件,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公安局審批后到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新民營企業印章。公司用章包括: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全體股東章、公司名稱章等。
需要說明的是,民營企業的印章、民營企業牌匾、民營企業銀行賬戶、民營企業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與新民營企業在稅務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注冊的名稱相一致。
07
開立賬戶
新創辦民營企業需設立基本賬戶,民營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開戶銀行。銀行開戶應提供的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正本、組織機構機構代碼證正本、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法人身份證、國地稅務注冊登記證正本等。
END
以上就是關于新民營企業開設的全數內容啦,大家有疑惑或是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地方歡迎后臺留言哦!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條例_稅務_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稅務總局關于嚴格落實先照后證改革嚴格執行稅務注冊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_稅務總局_中國政府網 (www.gov.cn)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sci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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