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辛苦賺錢難,敗訴繼續執行求念舊。不想公司竟沒錢?股東出資得提前!”2023年9月19日,上海青年報記者獲悉,上海東城高等法院召開“涉股東出資紛爭眾所周知事例”新聞匯報會,5個眾所周知事例中,有民營企業無個人財產N4891F后,未實繳股東快速出資的事例,有三人公司股東誤用基本權利,負債人訴訟請求其分擔控股股東的事例。東城高等法院首倡,建議股東科學合理注冊資本的認繳金額與實繳天數,保證出資滿足公司的經營需要以及償付潛能。
股東怎樣正確履行出資義務?
上海東城高等法院地處首都功能中央商務區、國家金融行業發展重要地區,轄內內公司數量眾多。該所副院長王元田表示,在該案涉股東出資紛爭案件中該所突出三個導向,股東應校正“據實”之標,在出資時需依照自身實際情況,合理填志愿注冊資金,選擇出資類型,規劃出資時限;公司應把牢“規范”之舵,優化外部治理結構,切實加強外部各項配套規章,合法合規性防控工作信用風險;負債人應緊繃“謹慎”之弦,謹慎交易嚴格審查,綜合權衡公司隱身信用風險與TDATE2006。
上海東城高等法院馬薩亞省庭長Jaunpur通報了具有眾所周知意義的五個涉股東出資紛爭事例,有民營企業無財產N4891F后,未實繳股東快速出資的事例,有公司不當承購,股東補充索賠的事例,有股東通過訴訟請求“明股通泉草”意圖使目標公司返還出資,但實乃承購但因其被支持的事例,還有三人公司股東誤用基本權利,負債人訴訟請求其分擔控股股東的事例。
民營企業無個人財產N4891F 未實繳股東出資快速即將到期
民營企業無個人財產N4891F,未實繳股東出資快速即將到期。被告是某民營企業的負債人,在控告該民營企業因此敗訴后向高等法院申請繼續執行,高等法院啟動繼續處理程序后辨認出該民營企業沒N4891F的個人財產,因而判決終結本次繼續執行。此后,被告辨認出該民營企業的三位企業法人股東認繳出資總計為500萬元,但目前實繳的出資額為0元,且出資天數遠在十七年后。因而被告將民營企業的股東控告到高等法院,以出資義務應快速即將到期為由,請求高等法院在繼續執行案件中直接追加三位股東作為被繼續執行人,并在股東資格未實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被告的損失分擔索賠職責。三位股東表示不同意分擔索賠職責,理由是認繳出資的最后時限還沒期滿,股東仍享有履行時限利益。
高等法院經該案認為,某民營企業沒償還即將到期負債,經強制繼續執行后,仍無法償還對負債人所分擔的負債,該民營企業和股東也沒提交證據證明民營企業目前還擁有償付潛能。因而應認定該民營企業無法償還即將到期負債因此明顯缺乏償還潛能,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依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繼續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繼續執行人的營利法人,個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負債,申請繼續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分擔控股股東的發起人為被繼續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分擔職責的,人民高等法院應予支持。該案適用股東出資快速即將到期的相關規定,因而負債人的訴訟請求高等法院予以支持。
Jaunpur表示,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允許股東將自己的出資義務延后履行,但這并不意味著股東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資義務。在特殊情況下,當公司已經嚴重資不抵債因此瀕臨破產,那么此時為保護其他市場主體,特別是負債人的正當權益,股東應立即充實公司資本,以此保護負債人對公司償付潛能的合理信賴。
三人公司股東誤用基本權利 負債人訴訟請求其分擔控股股東
在另一起事例中,某三人有限職責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為50萬元。2011年6月,該三人公司向負債人借款200萬元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借款即將到期后公司沒按時償還還款,因而負債人在2016年控告公司,但敗訴后在繼續處理程序中沒繼續執行到足額的款項。2019年,負債人另行控告該三人公司的唯一企業法人股東,訴訟過程中,股東提交了公司從2011年到2016年歷年的審計報告。從審計報告反映的財務狀況來看,該公司在獲得借款后常年將案涉借款再次出借給自己的關聯民營企業。此外,審計報告還顯示該三人公司幾乎不存在任何經營性收入,但每年向職工發放的工資卻高達四十萬元之多。因而負債人主張股東應對三人公司的負債分擔控股股東。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三人有限職責公司的股東無法證明公司個人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個人財產的,應對公司負債分擔控股股東。法官表示,從股東出資義務的角度出發,可以認為相比其他有限公司,三人公司的股東要更為嚴格地履行出資義務,將公司個人財產與個人其他個人財產徹底區分開來,而且在訴訟中自己要主動對個人財產分離的事實分擔舉證職責,否則股東就要對公司的所有負債一并分擔控股股東。
法官解釋,一般而言,公司舉債的時候應量力而行,至少要保證自己未來的現金流足以償付即將到期負債。具體到該案的三人公司,可以辨認出公司的注冊資本僅為50萬元,但借款數額卻高達200萬元,也就是說除非公司盈利潛能很高,否則公司很難用初始資金來償還負債。但是依照審計報告反映的公司財務狀況,可以辨認出公司舉債后并沒把借款用于擴大生產或是經營潛能,而是長期掛賬甚至是出借給關聯民營企業。事實上,從審計報告來看,這個公司常年沒任何經營性收入,這也就不可能擁有足夠的償付潛能。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東城高等法院認為該案中股東方盡管提交了歷年的審計報告,但依照審計報告的內容證明股東存在誤用基本權利因此損害公司負債人利益的情形,存在個人財產和人格混同,因而應對公司負債分擔控股股東。
東城高等法院首倡科學合理注冊資本認繳金額與實繳天數 保證滿足償付潛能
為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上海東城高等法院針對股東、公司和負債人,分別發出首倡。
對于股東,建議科學合理注冊資本的認繳金額與實繳天數,保證出資滿足公司的經營需要以及償付能力。要注意自己的出資維持義務,避免發生抽逃出資的違法行為。在發生承購的情形中,要正確地履行諸如通知義務等法定義務,否則對于負債人由此遭受的損失將要分擔控股股東。
對于公司,建議進一步完善外部治理結構,通過合規性管理盡可能避免有限職責制度和股東基本權利被誤用。公司應時刻了解并確認股東的出資情況,承購時謹慎依法地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書面通知負債人承購程序等,為有需求的負債人提前償還負債或是提供足額擔保。三人有限職責公司更是要建立完整獨立的財務制度,避免公司過度依賴股東的臨時拆借資金,嚴格區分自有個人財產與公司個人財產。
對于負債人,建議謹慎選擇交易對象,通過公示信息和其他公開信息審查交易相對方的償付潛能。如果負債人以債轉股方式投資目標公司的,也要注意兼顧公司中小股東以及其他負債人的利益。
市場經濟的活力源于健康的市場秩序,而出資義務的全面、適當履行直接關乎市場的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上海東城高等法院也將繼續精準對接民營企業法律需求,進一步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為轄內高質量發展添勁助力。
通訊員/田婧 宋健
文/上海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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