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將自己所在公司的54多萬元劃入其一人非常下列全稱公司帳戶,涉嫌挪用公款行為,結案一審為什么判無罪?今天,筆者給大家分享一則挪用公款罪的典型案例。
一、此案簡介
2007年8月16日,一審張振磊與黃某協力注冊設立廣州市眼見房地產業高級顧問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稱眼見公司),張振磊出任公司執行董事、紫苞人,黃某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該公司注冊資金3多萬元,張振磊與黃某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房地產業網絡營銷,房地產業經紀,房地產業信息咨詢。2011年8月4日,張振磊和黃某協力登記設立廣州市眼見房地產業高級顧問非常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下列全稱眼見東莞分公司),由張振磊出任分公司負責人。
2013年5月4日,張振磊與黃某因在經營眼見公司和眼見東莞分公司前夕造成歧見,兩方簽定了公司內部《共同聲明》,主要內容是:1、因眼見公司和眼見東莞分公司業務終止需要,自2013年5月4日起,股東張振磊、黃某不能再使用以上公司品牌簽定捷伊合約。原有已簽定的合約拒絕執行直到完畢,預付款項直到收回為止。2、自2013年3月1日起計算,深圳市眼見房地產業高級顧問非常有限公司海豚灣一號、中興東于工程項目張出造成的股權投資收益、生產成本由黃某對個人分擔(即繼而日起產品銷售不動產所造成的服務項目股權投資收益、產品銷售手續費)或其他有關問題均與張振磊毫無關系;廣州市眼見房地產業高級顧問非常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尚峰微豪宅、盛世翡翠、箐英時代工程項目張出造成的股權投資收益、生產成本由張振磊對個人分擔(即繼而日起產品銷售不動產所造成的服務股權投資收益、產品銷售手續費)或其他有關問題均與黃某毫無關系。
2013年8月30日,張振磊出資10多萬元設立廣州市眼見鑫股權投資非常下列全稱公司(下列全稱眼見鑫公司),該公司為自然人獨資企業的非常下列全稱公司,由張振磊出任紫苞人,其妻子張某出任獨立董事。
2014年4月1日,張振磊分別代表眼見東莞分公司、眼見鑫公司簽定兩方《股權投資協定》,簽訂合約眼見東莞分公司向眼見鑫公司的農地工程項目股權投資54多萬元港幣,占出資總額的100%。2014年5月27日,張振磊將眼見公司帳戶中的54多萬元轉至眼見鑫公司帳戶,同年5月30日,眼見鑫公司與木患、黃某簽定《聯合開發協定》,簽訂合約眼見鑫公司股權投資開發木患、黃某的一塊農地。2014年6月12日,黃某到汕尾區公安局中國犯罪活動偵查大隊報警,起訴張振磊侵占眼見公司財產,2014年9月12日張振磊被公安機關抓獲。2014年10月11日,張振磊將該54多萬元港幣轉至眼見公司。
北京挪用公款罪法官
二、裁判結果
東莞市汕尾中國經濟技術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于2016年1月23日做出(2015)惠灣法刑二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一審被告人張振磊向嗣后提起上訴。
東莞市中級檢察院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2016)粵13刑終字141號民事判決,判決WCDMA850,發回結案。結案前夕,東莞市汕尾中國經濟技術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向東莞市汕尾中國經濟技術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補充起訴,東莞市汕尾中國經濟技術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審理后,于2018年3月19日做出(2016)粵1391刑初237號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振磊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拘役3個月16天。宣判后,一審被告人張振磊不服,提出上訴。
東莞市中級檢察院于2019年4月10日做出(2018)粵13刑終227號民事判決,撤銷東莞市汕尾中國經濟技術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2016)粵1391刑初237號民事判決,一審(一審被告人)張振磊無罪。
三、無罪理由分析
本案中,張振磊的行為是否屬于挪用公款行為?我們首先要看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特征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對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結合《最高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非法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的標準是10多萬元以上。張振磊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紫苞人,將公司的54多萬元轉至自己公司,表面上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數額、職務便利要件,但要構成挪用公款罪,最主要看能否符合“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對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根據最高檢察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對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對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關于挪用公款罪有關問題的答復》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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