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成認繳制,公司股東能獨立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等,工商局無須明確要求提供更多提出申請文件報告,且限縮了工商注冊登記的其他相關條件,比如:有些地區無須需要提供更多承租的經營方式場所住宅斷定,注冊公司不間斷網路上提出申請等。
所以現實生活業務中,會不時碰到一些顧客,總覺得民營企業注冊資本越大越好,這樣讓圣索弗看上去變得有整體實力。有的是老板娘不預先考慮好民營企業主要業務相關聯的注冊資本,而直接將其提高到數一千萬甚至上億。我想說,諸位老板娘,一千萬不要誤以為現實生活情況下,認繳制注冊資本毫無關系,除非牽涉到債務的這時候,問題會很嚴重。
以下數據來說明這個坑究竟有多林宏吉:
以一般以下簡稱公司為例:張三、李四、王五三人合資經營注冊一間通信設備公司,注冊資本為3000萬,股份比率依次是60%、20%、20%,則三人應認繳的注冊資本依次是1800萬、600萬、600萬,經營方式一年后債務4000萬,假如公司無法償還債務債務人的貨款,所以高等法院無權明確要求股東按上述比率本息交納注冊資本,所以張三應分擔3000萬*60%=1800萬的債務;接前例:假如張三、李四、王五三人合資經營注冊的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經營方式一年后債務4000萬,所以張兩只需分擔20萬*60%=12萬的債務方可。
其實認繳制并不一定“認而減扣”,股東的出資權利只是延期而非減免,當公司經營方式狀況發生關鍵性變化的這時候,公司股東是能被明確要求本息交納注冊資本以用于公司所分擔的債務。所以諸位老板娘們亦須深入細致闡釋并看待“認繳制”的實用價值,一千萬不容忽視了其中的權利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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