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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資本金自查,以獲取股東等對個人的銀行小溪時,什么樣以獲取對個人的全數收款重要信息呢?有什么渠道或方法?
申明:透過云該卡,加進信用卡,只要校正是本人操作方式,就會自動關連出這對個人的所有信用卡,能校正帳戶以獲取的準確性。
2、VIE構架與否能以中國民營企業財務報告為依據基本建設分拆財務報表,VIE協定與否能構成《民營企業財務報告第33號——分拆財務數據》中控股權的判定?
申明: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氣門利益虛擬,為全境實際經營虛擬,由境內外掛牌上市市場主體透過協定方式掌控。境內外掛牌上市市場主體透過全境WFOE(申港民營企業)協定掌控VIE,由于是全境,因此適用CAS33的控股權判定。具體知識請參看《C社文章:紅籌股構架研修》。
3、所付貨款是本幣不然轉總收入不然也會產生人民幣匯率波動當期么?
申明:是的,按轉換日的人民幣兌美元人民幣匯率換算后轉至總收入。
4、關于雙創板首秀募資資本金采用的有關規定。公司共3個天山生物工程項目,分別是補充流動資本金,研制中心建設,某一研制工程項目資金投入。公司研制有關人員同一時期會分擔多個研制工程項目,研制有關人員薪資按研制工程項目資金投入基本工資重新分配,重新分配后有部份薪資歸屬天山生物范圍內的研制工程項目,有些歸屬天山生物范圍外的研制工程項目。公司在派發工資時,先從Chhatarpur資本金帳戶派發,然后將歸屬天山生物范圍內研制工程項目應該分擔的薪資部份從募資資本金現金管理原屬Chhatarpur資本金帳戶。這樣操作方式可取嗎?符合要求嗎?
申明:能的,由亞姆退還很正常,在未來采用募資資本金償還由亞姆退還的資本金需要經過監事會等表決。
5、營業稅即征即退手冊中屬于政府補助金,但現在又有很多人認為不是,為什么出現爭論了?
申明:有爭論就先按非官方處置。征稅是應該的,退還性質上是政府無償讓利,符合補助金的定義。
6、其他權益工具投資與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有什么區別?
申明:分類或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當期的金融資產”,自資產負債表日起超過一年到期且預期持有超過一年的,在“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列報。而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核算民營企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7、在Chhatarpur土地上自行建造房屋,土地采用權攤銷能計入在建工程。想問是必須的嗎,與否也能費用化?主要是以前期間沒資本化,與否能避免差錯更正?
申明:是的,根據無形資產準則,某項無形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透過所生產的產品或其他資產實現的,其攤銷金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土地采用權上建工程,透過固定資產實現其經濟利益,因此需要攤銷進該資產成本。
8、銷售貨物,帶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財務數據列報在長期應收款,在實際收到的時候,現金流是放 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 還是 收到其他與投資有關的現金?還有,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時候,是用未來收款額與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即長期應收款-未確認融資收益)的差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嗎?
申明:
(1)每期收款額中,當期攤銷的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作為“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其余作為“銷售商品收到的”;
(2)要確認的暫時性差異的依據是,稅法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也就是說,有合同的,稅法按約定的收款當天作為納稅義務時點,而財務會計上發貨即全額確認總收入。但實際操作方式中,民營企業按全額總收入申報納稅,稅局并未調整,如此,則不存在稅會差異。綜上,具體要看稅局與否在當期已對總收入全額納稅,如是,則不存在稅會差異,如否,則按題中所述的凈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9、原在2號解釋下采用boo固定資產模式核算的,在14號解釋下因滿足雙掌控雙特征而追溯為無形資產的掛牌上市公司或IPO案例嗎?另外想請教一下,14號解釋取代2號解釋有關規定,除了跟總收入準則匹配之外,是不是也為了擴大這類公共產品工程項目的適用范圍,不用局限于特許經營模式,或者類似的合同名稱?只要滿足特征就行?
申明:
(1)BOO模式(建設、擁有、經營),建造資產所有權歸公司,因此是透過在建工程歸集工程項目成本,達到預定可采用狀態后轉至固定資產,正式運營后根據運營結算單確認運營總收入,同時結轉運營成本。由BOO模式轉為按解釋14號處置的案例暫未找到,但有PPP工程項目IPO反饋關注分析,詳見文章《PPP工程項目IPO反饋問題關注及提示》;
(2)主要是為了與總收入準則的銜接,將合同金額在建造和運用階段分攤,避免重復確認;此外,其他滿足雙特征、雙掌控的PPP工程項目合同,均適用解釋第14號;
問:避免重復確認總收入,目前眾多的案例均作為主要責任人確認了建造總收入,不論與否分擔直接建造義務,似乎加劇了重復確認總收入的情況了?以前2號解釋建造外包還有不確認總收入的情形。
申明:目前實務中,ipo也會關注分攤問題。但由于運營總收入的不確定,很難做到合理預計金額。所以,運營階段總收入還是按實際總收入各期確認。而建造階段雖然確認了總收入,但與成本等額,毛利為零,其確認總收入形成的無形資產在運營階段作為成本,與運營總收入相抵,理解為運營階段的毛利潤就是運營階段的凈總收入。雖然理解起來比較奇怪,但目前只能這么處置。財政部PPP應用案例處置,是對建造階段按成本加成確定總收入,并確認合同資產,待達到預定可采用狀態轉至無形資產。運營階段也按正常的運營期間收益確認總收入,并攤銷建造階段形成的無形資產。我們理解,兩項總收入是存在重復的,因為總收入來源只有一個,即運營期的收款。但從整體而言,建造階段的總收入在運營階段作為成本與運營總收入沖抵,對整個工程項目期的利潤不產生重復影響。
10、關于軟件IPO民營企業的研制基本工資系統。我理解基本工資的作用主要是將工資在不同研制工程項目之間重新分配,以及研制工程項目和成本之間重新分配提供重新分配基礎,因此員工填寫基本工資的時候采用標準基本工資,還是采用實際基本工資是不是都沒有本質區別(都只是一個重新分配的總數)?尤其是在工資薪資的計算與工作小時數沒有直接關系的情況下。民營企業有考勤系統記錄每天打卡時長,但未連接研制基本工資系統,因此員工難以及時確定實際基本工資進行填寫。采用標準基本工資(每天時間固定)不然,會存在未反應真實基本工資而遭到審核質疑的風險嗎?
申明:建議還是按實際基本工資,這個實際基本工資如果有系統記錄最好,如果沒有,則員工填寫,部門負責人審批。IPO審核只要看你有基本工資表和審批,有關內控得到有效執行。
多數民營企業考勤系統就是打卡上下班用的,所以就核對下,當天有打卡但沒基本工資,或者當天有基本工資但沒打卡的異常情形。
11、對于分拆財務報表那一期,如果股東會公司能掌控,但是監事會席位已經約定由誰委派董事,且公司能委派的董事席位不夠掌控監事會的情況下,與否能分拆該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呢?另,對于職工董事,在判斷監事會與否能掌控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考慮?不能認為是股東委派的么?
申明:
(1)既然股東會能掌控,我們認為能并表。1)雖然董事席位不夠,但股東會具備委任董事的權利,而公司能掌控股東會;2)重大的投融資計劃、經營方針都是股東會決策;除非有其他證據,比如大股東放棄表決等;
(2)職工董事是選舉產生,不算委派,所以不予考慮。
來源C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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