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臨床試驗操作過程中被退審風險有多大?
2022年5月22日,局醫用技術臨床試驗服務中心(CMDE)正式發布《關于醫用注冊臨床試驗補足數據資料有關事項的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其中特別強調:自2022年6月1日起,臨床試驗服務中心對醫用注冊臨床試驗補足數據資料嚴苛遵守“一場性發補”,對未按明確規定補足數據資料的明確提出申請將給于“中止審核”或“未予注冊”的提議。
2022年10月1日實行的《醫用注冊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第4號)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技術臨床試驗政府機構應一場知會須要更正的文章文本。明確提出申請者應在1周內依照更正通告的明確要求一場提供更多補足數據資料……明確提出申請者欠費未提交補足數據資料的,由技術臨床試驗政府機構中止技術臨床試驗,明確提出未予批準的提議,國家食藥監督管理工作局批準后做出未予批準的下定決心。”
2022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醫用注冊與登記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47號)Dreslincourt:“技術臨床試驗操作過程中須要明確提出申請者更正數據資料的,技術臨床試驗政府機構應一場知會須要更正的文章文本。明確提出申請者應在接到更正通告1周內,依照更正通告明確要求一場提供更多補足數據資料;技術臨床試驗政府機構接到補足數據資料后,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技術臨床試驗。明確提出申請者對更正通告文本有提出異議的,可以向適當的技術臨床試驗政府機構明確提出口頭意見建議,表明理據并提供更多適當的技術支持數據資料。明確提出申請者欠費未提交補足數據資料的,中止技術臨床試驗,藥物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做出未予注冊的下定決心。”
法律法規嚴苛了“一場發補”明確要求、明確提出申請數目、提交數據資料產品質量及臨床試驗員的臨床試驗孔徑等。“一場發補”實行后的數據告訴我們“退審率”有9%左右,意味著每100份數據資料里就有9個大壞蛋“頒獎”回去。
2.什么樣原因將導至退審?
2022年10月1日實行的《醫用注冊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第4號)第十三條:對已立案的注冊明確提出申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食藥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做出未予注冊的下定決心,并知會明確提出申請者:
(一)明確提出申請者對擬上市銷售醫用的可靠性、科學性進行的研究或其結果難以斷定奶制品、有效率的;
(二)注冊登記數據資料不實的;
(三)注冊登記數據資料文本紛亂、對立的;
(四)注冊登記數據資料的文本與登記項目明顯不符的;
(五)未予注冊的其他情況。
2022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醫用注冊與登記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局令47號)第五十九條 對已立案的注冊明確提出申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藥物市場監管職能部門做出未予注冊的下定決心,并知會明確提出申請者:
(一)明確提出申請者對擬上市產品銷售醫用的可靠性、科學性、產品質量可控性進行的研究或其結果難以斷定奶制品、有效率、產品質量可控的;
(二)產品質量管理工作體系核查不通過,以及明確提出申請者拒絕接受產品質量管理工作體系現場檢查的;
(三)注冊明確提出申請數據資料不實的;
(四)注冊明確提出申請數據資料文本紛亂、對立,注冊明確提出申請數據資料文本與明確提出申請項目明顯不符,不能斷定奶制品、有效率、產品質量可控的;
(五)未予注冊的其他情況。
當然,還包括明確提出申請者欠費未提交補足數據資料的,“明確提出申請者欠費未提交補足數據資料的,由技術臨床試驗政府機構中止技術臨床試驗,明確提出未予批準的提議,國家食藥市場監管局批準后做出未予批準的下定決心。”
總計6種情況,其中“未予注冊的其他情況”是對未予注冊其他情況的一個托底條款。
2022年9月,國家食藥市場監管局和醫用技術臨床試驗服務中心正式發布了《關于醫用注冊明確提出申請發補未回項目有關事項的報告書》,強調了公示結束后,對無提出異議的登記產品數據資料將中止審核。后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正式發布《關于對部分發補未回的登記數據資料進行退審的報告書》,附產品列表。
3.退審后多久可以重新明確提出申請該產品注冊?
各位RA工作人員熟悉的2000年頒布的《醫用注冊管理工作配套措施》(16號令)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注冊明確提出申請被中止審核的,在被中止審核后的6個月內不得再次明確提出申請。”而在2022年頒布的4號令和2022年頒布的47號令中并未找到對應條目,這意味著注冊人接到未予注冊下定決心后,重新整理修改注冊數據資料,提交同一產品的注冊明確提出申請不再受時間限制。根據《關于正式發布<醫用產品注冊項目立卷審核明確要求(試行)>等文件的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在立案環節依照立卷審核明確要求對適當明確提出申請的登記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器審服務中心在立案環節依照立卷審核明確要求進行數據資料審核,如涉及數據資料更正,原則上執行一場性發補明確要求。一場性發補是指依照立卷審核明確要求一場性知會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須要更正的文章文本。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未能依照立案更正意見建議補齊數據資料或根據立案更正意見建議修改后再次提交的數據資料仍存在問題,導致仍不符合立卷審核明確要求需再次更正的,仍屬一場性發補范疇。
但是,需提請各位注意的是:依據2022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醫用市場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八十三條:在明確提出申請醫用行政許可時提供更多不實數據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未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做出行政許可下定決心的職能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用,10周內不立案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明確提出的醫用許可明確提出申請;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用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用生產經營活動。
4.退審后怎么辦?
(1)退審后,明確提出申請者享有的權利
退審發生后,明確提出申請者享有明確提出申請復審和依法明確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另外,依據國家藥物市場監管局醫用技術臨床試驗服務中心2022年正式發布的相關明確規定,明確提出申請者享有索回部分注冊登記數據資料的權利。
(2)未予退回的登記數據資料,如何提交?
依據上文可知,登記數據資料中的多數是未予退還的,那么這部分數據資料如何進行再明確提出申請呢?以檢測報告為例,2022年國家食藥市場監管局行政立案服務中心曾明確:“對退審后再次登記的醫用注冊明確提出申請,登記時可提交原注冊檢測報告復印件作為本次注冊時登記的注冊檢測報告。生產企業應對登記項目為退審后再次登記的情況進行表明,并提交該檢測報告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聲明。”當然,明確提出申請者還應注意登記數據資料本身的有效率期。
(3)針對退審的表明性文件
對退審后再次明確提出申請的相關問題,行政立案服務中心在2022年曾針對“重新注冊退審后再次明確提出申請”發表聲明:“企業在符合重新注冊登記數據資料的前提下,應對退審意見建議中明確提出的和涉及的有關問題予以補充和完善,并提交針對退審意見建議逐項完善的表明和適當的支持性數據資料。”
(4)退審后的基本應對步驟
綜上所述,退審后常規操作步驟為:
1、明確退審后自身享有的權利;
2、分析退審原因,做出決策;
3、確定重新明確提出申請/明確提出申請復審/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間,制定項目計劃,籌備相關數據資料。
五、更正數據資料明確要求
在醫用技術臨床試驗操作過程中,由于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所提交的注冊登記數據資料不能滿足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臨床試驗明確要求,難以斷定登記項目的可靠性、科學性,臨床試驗人員以“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的形式知會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提交相關補足數據資料。2022年1月14日,醫用技術臨床試驗服務中心正式發布了《關于正式發布醫用注冊臨床試驗更正數據資料明確要求管理工作規范的通告》(2022年第1號),有關明確要求如下:
(一)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答復的原則
1. 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提交補足數據資料文本的基本信息應與首次提交注冊登記數據資料保持一致,與“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明確要求文本一一對應,分別進行闡述。
2. 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需保證提交的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與“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的明確要求具有相關性,并保證提交數據資料的真實性、科學性。
3. 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需保證提交的補足數據資料中用詞準確,表達清晰無歧義。
4. 發補和補回操作過程僅針對本次注冊登記時提交的信息范圍,不得通過補足數據資料的方式變更原明確提出申請范圍。
5. 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在補回操作過程遇到難以進行驗證、確認或難以實現的更正明確要求,應詳述理據并提供更多科學證據。
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應指定專人負責確認更正限期、進行預約溝通、準備補足數據資料等事項,以提高補足數據資料的產品質量和效率。指定專人應具有適當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用注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臨床試驗明確要求。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應盡量保證更正工作的延續性,操作過程中不宜頻繁更換指定專人。
(二)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答復的明確要求
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提交相關補足數據資料時,應同時提交“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和針對“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的具體補足數據資料文件。
1.針對“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的明確要求
“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是針對“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中所有問題的逐條表明,對更正思路和補足數據資料文件進行概述,闡明解答的問題,并明確各問題相關補足數據資料文件的名稱和位置。
(1)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需按“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明確要求的文本對適當答復情況逐條表明,不重復或遺漏問題,形成“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
(2)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需列明“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中提及的問題,針對如何回復更正明確要求進行概述,如未提交相關補足數據資料需進行表明論證。各相關條款的描述提議包括以下要素:
1)簡述對更正問題的理解;
2)簡述應答思路或論證推理邏輯;
3)更正數據資料的依據;
4)具體包括什么樣客觀證據,文件、數據或信息等;
5)特殊情況的表明;
6)其他。
(3)“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中應明確補足數據資料文件名稱及在“更正RPS目錄”中的位置。
(4)涉及產品技術明確要求和/或產品表明書更改的,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應在“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中適當問題項下具體表明。
(5)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如有“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明確要求以外的其他必要補足文件,可在“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中單獨描述并明確文件名稱及位置。
2. 針對補足數據資料文件的明確要求
(1)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需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一種補足數據資料文件進行答復:
1)明確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或數據;
2)替代信息和解釋,表明其可充分解決問題的原因;
3)如明確提出申請者/注冊人認為更正數據資料明確要求與注冊登記事項無關或對更正數據資料明確要求有疑議或提出異議的,可提交相關表明文件,并解釋具體原因、提供更多科學證據。
(2)補足數據資料文件應依照“醫用更正數據資料通告”中更正數據資料明確要求的順序逐項提交,如多條明確要求指向同一補足數據資料文件,可不必重復提交,在“補足數據資料文本表明”中明確即可。
(3)補足數據資料文件的格式和簽章明確要求與注冊登記數據資料的明確要求一致。
(4)如有必要,提議對某些補足數據資料文件中的更新信息予以特殊標注(如斜體、加粗、高亮字體、對比表等),以突出其變化文本,便于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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