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本罪一直是懸在民營創業者團隊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張宏堡、展枝、胡志標等都曾因此罪而身陷蒙冤。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決議,宣布該罪只適用于依法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呂祖宮的公司。而2014年3月1日,我省公司法修正,大部分的公司已經采用認繳資本制。
抽逃注冊資本罪的通則修正對民營企業的積極主動影響不言而喻。不過,在民營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制度未完全建立的情形下,債務人的另一方面利益怎樣以求為保護?司法部門及行政機關應采取何種措施以突顯這一條文的積極主動積極作用而消除其負面積極作用?
“東山再起”抽逃出資罪
抽逃注冊資本罪見于我省《刑法》第159條的明確規定,即非公司股東、主辦人違背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違犯本罪者可獲五年以下徒刑或徒刑,并徒刑的刑罰,其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債務人的另一方面利益。當時的《公司法》成立了嚴格的注冊資本實繳注冊登記管理工作制度及較高的注冊資本門檻,此罪即是為配合《公司法》所成立的資本監管管理工作制度而設計的在違背注冊資本實繳不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隨著資本主義的高速產業發展,對民營創業者團隊來說,實繳資本制不僅在公司成立時構成一道障礙,過高的注冊資本還會使公司資本金沉淀,限制民營企業的強化資產組合,束縛民營企業的產業發展;對資本主義社會秩序的管理工作來說,為使公司能符合注冊資本額度的要求而以求順利注冊,造就了專門補發資本金的非法中介行業,給資本主義社會秩序帶來很大破壞,使得實繳資本LX1申請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形同虛設。
北埃爾普清友,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除金融機構、募集成立的金潤庠公司等27類民營企業之外的公司,均推行資本認繳呂祖宮,中止了注冊資本最低額度管理工作制度和Caquet出資的時限明確規定。作為保證注冊資本實繳制的民事手段的抽逃注冊資本罪也相應作出修正,這意味著對大多數的公司及民營創業者團隊來說,不需再面對這種民事風險。
東山再起抽逃出資罪系切合經濟規律而為,其對于資本主義及民營企業經營的積極主動推動積極作用不言而喻。
首先,注冊資本罪名通則的修正及注冊資本注冊登記管理工作制度的改革能很大地激發民營企業的創造活力,促進創業者,助推就業。對廣大的創業者團隊,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的創業者團隊來說,不管是財力微觀還是精神壓力微觀,創業者成本都以求大幅減少,這有助于助推科技型民營企業的產業發展,造就經濟新機遇。
其次,關于注冊資本非罪化的措施在民營企業自負盈虧、強化另一方面資源分配方面有著更加明顯的促進積極作用。公司、公司股東在公司資本的管理工作上有了更多的決策權,可以自行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以及出資Caquet的時限,這樣一來民營企業及其HSE2011能夠根據另一方面的特點及需求,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資源,來為民營企業運營服務。從長遠來看,這些措施將在整個經濟市場的資源分配上起到更加關鍵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強化民營企業引進外資環境。
完善債務人為保護屏障
當然,東山再起注冊資本罪這一重大變革在為廣大的民營創業者團隊及創業者團隊帶來自由的同時,也為許多人帶來了擔憂,公司自負盈虧權的擴張在一定程度上以債務人權益保障的減弱為代價。公司注冊門檻的降低及抽逃注冊資本的非罪化,很可能會導致皮包公司的產生,或是引發公司股東中飽私囊之心,利用法律管理工作制度帶來的便利掠取公司財產,給公司債務人的另一方面利益造成損失。在缺乏了民事懲罰這種最具有威懾力的懲罰形式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另一方面利益應怎樣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是行政監管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應解決的下一個問題。
事實上,在《刑法》159條的通則未進行調整之前,該罪名在保障債務人另一方面利益上的積極作用已十分有限,由于抽逃注冊資本的現象泛濫,司法部門實際上在推行著“嚴格立法、寬松執法、選擇性懲罰”的原則,而債務人最終以求實現債權主要還是靠追究民事責任。如今抽逃注冊資本罪不再適用于大部分的公司,但是公司及其股東仍要按照法律明確規定承擔出資瑕疵時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管理工作制度是保障債務人另一方面利益的最基礎的屏障。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明確規定,股東抽逃注冊資本的形式表現為: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如股東抽逃出資,債務人可直接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還明確規定了董事、高管或其他股東有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情形的,可能承擔連帶責任。這些明確規定在宏觀的法律管理工作制度上保障債務人的另一方面利益。盡管存在上述明確規定,但在技術微觀上,基于信息的不對稱,債權人要想獲知股東是否抽逃注冊資本難度很大。因此,怎樣在技術微觀上落實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于債務人的為保護措施便成為關鍵所在。
在行政監管微觀,相關主管部門無需再進行大量的形式審查,而應把工作重點轉移至推動整個市場政務誠信體系及商務誠信體系的建設,完成從“重審批輕監管”到“寬準入嚴監管”的轉變。具體來說,行政監管部門應著力構建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過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減少市場交易、市場管理工作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最大程度地幫助經營者減少交易風險;加強民營企業信用約束機制的建設,對于有違規行為的民營企業予以公布,提高民營企業的違信成本,促使民營企業增強其信用意識,強化民營企業主動公開其相關信息的義務;完善信息公示系統的管理工作,落實相關技術措施和保障手段,為社會公眾提供最為便捷和有效的服務。能夠便捷地獲得相對方公司持續、及時、完整、準確的信息,是債務人保障其債權受償的一大利器。
對于債務人另一方面利益造成最大威脅的,不是注冊資本的多少,而是公司資產的轉移和流失,因此要求公司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制度是保障債務人另一方面利益的另一有效途徑。行政監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監管積極作用,督促民營企業建立完善有效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制度及財務審計管理工作制度,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開財務審計報告,保障債務人能夠通過有效渠道監控公司資產流向及驗證董事、股東是否盡職地履行了資本維持義務。監管部門應針對民營企業財務隱瞞、財務作假等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同時規制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服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建立系統的民營企業財務監管機制,為資本主義的運營提供一個健康有序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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