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張三是A公司大股東,A公司從事房地產業項目開發。由于張三負責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張三趁此機會透過不實交易合約等形式把部分出資又轉至張三的關連民營企業帳戶,牽涉資本金五千萬元。后來股東間發生慘烈武裝沖突,股東張三緊緊抓住張三抽逃出資口實,試圖以追責張三抽逃出資罪為由,脅迫張三退出A公司。
答疑:房地產業金融行業不是舊有法律、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必須實繳出資的金融行業,張三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行為未違犯舊有民法明確規定,不構成抽逃出資犯罪行為。
一、認繳出資制金融行業,不適用于民法“抽逃出資罪”
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主席團透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民法》第一百六條、第一百六條的說明,明確規定公司法修正后民法第一百六條(謊報注冊資本罪)、第一百六條(不實出資、抽逃出資罪)只適用于于司法機關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呂祖宮的公司。根據該民法說明,對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呂祖宮的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行為不構成抽逃出資犯罪行為行為。
但需要注意的是,認繳制公司股東抽逃出資,雖能免遭抽逃出資罪的民事訴訟職責,但也可能面臨其他犯罪行為的民事訴訟職責,和行政管理、民事等職責。
二、實繳出資制金融行業,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犯罪行為行為涉嫌“抽逃出資”犯罪行為
對舊有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明確規定推行實繳出資制的金融行業,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按照民法第一百六條追責民事訴訟職責。包括以下27類公司:
1、采取募資形式成立的金潤庠公司;2、金融機構;3、中資銀行;4、資產管理工作公司;5、信托公司公司;6、財務管理公司;7、金融出租公司;8、汽車金融公司;9、消費金融公司;10、貨幣Amuse公司;11、德清銀行;12、貸款公司;13、貧困地區信用密切合作社密切合作供銷社;14、貧困地區資本金經濟實體;15、證券公司;16、期貨公司;17、基金管理工作公司;18、保險業務公司;19、保險業務專精全權機構、保險業務前女友;20、蕪鼠業務公司;21、自營企業;22、股權融資性密切合作民營企業;23、股權融資借款公司;24、用工調派民營企業;25、典當;26、保險業務資產管理工作公司;27、小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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