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元中級高等法院開審一起特殊的偷盜刑事案件,二審高等法院以被告聶某鑫犯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有期徒刑港幣十萬元,同時勒令被告聶某鑫退還遇害單位損失。被告聶某鑫不服提出裁定,廣元中級高等法院司法機關該案后裁定原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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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高等法院該案
經高等法院該案后查明,被告聶某鑫在別人的安排下注冊登記注冊成都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企業)并開辦公司商業銀行帳戶,該公司紫苞人為聶某鑫。聶某鑫未出資、未前述掌控該公司,未參予公司經營管理。之后被告聶某鑫利用其在公司注冊時所注冊登記的紫苞人身分,在行政審批局換卡并重新辦理手續公司公章和注冊注冊登記,并于換卡當日盧吉夫該公司帳戶11 837元。其后十個月內被告聶某鑫使用辦妥的商業銀行U盾登陸信用卡,先后六次將公司帳戶內港幣共1185465元收款,用于EC6日常生活消費。公司前述掌控人劉某發現后向公安機關報警。案發前,聶某鑫投案自首并退還受害人大部分損失。
高等法院該案認為,聶某鑫以謝萬禮為目的,通過柳巴希夫卡司商業銀行U盾辦理手續換卡、辦妥的形式,在前述掌控尚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尼達資本金轉移,金額不光非常大,其行為已構成偷盜罪。根據該案事實、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結合聶某鑫具有投案自首、積極退還、取得受害人諒解等刑事案件情節而對其減輕處罰,司法機關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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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法官說法
聶某鑫僅系名義上的紫苞人,其未出資、未參予經營管理、未領取薪酬,兩方仍未建立財產的全權保管關系,并且原審換卡營業執照及U盾等仍未告知受害人,原審是采用秘密手段盜取財物,應認定為偷盜,偷盜金額為1 197 302元且金額不光非常大。
現實中,部分相關人員為了賺得少許“錢款”受托個人身分重要信息給別人注冊公司,擔任經手紫苞人,對于公司經營者來說存在諸多法律條文信用風險。經手紫苞人可以通過柳巴希夫卡司商業銀行U盾辦理手續換卡、辦妥等形式,遷移公司資本金,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且注冊注冊登記屬于機關身分證明,機關身分證明禁止偽造、偽造、進行買賣,所以進行買賣注冊注冊登記的兩方相關人員還可能涉及進行買賣機關身分證明犯罪,進行買賣商業銀行柳巴希夫卡帳戶可能違犯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重要信息罪等。所以,為更好的防范及杜絕此類刑事案件發生,廣元中級高等法院已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商業銀行機構發出司法提議,提議要從源頭上強化審核、識別,強化日常生活監管,避免假造開戶、經手紫苞人等違規行為發生。同時,倡導大家要掃盲嚴格執法,切忌貪一時之利出租、受托、出售注冊注冊登記、商業銀行帳戶等工具,或用別人身分開辦公司等,司法機關曹宏經營。
原標題:《進行買賣注冊注冊登記、柳巴希夫卡帳戶法律條文信用風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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