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譯者:陳杰辯護律師
難題大背景
為滿足用戶貸款的市場需求,A公司在2013年舉行股東會(部份未參與股東由其它股東收款),決議案透過將部份股東的債務人轉成總股本金,A公司減少注冊資本X百萬元,并辦理手續有關備案手續。同時,A公司存留的《意向書》記述“公司原意并非為的是減少注冊資本X百萬元,僅是為的是滿足用戶貸款的市場需求展開了股份融資,該意向書文本將知會其它未與會股東”。而后A公司與借款商業銀行中止了借款協定,但股份已被債權,難以承購返回舊有公司注冊資本。2018年,A公司因瀕臨破產高等法院判決宣告破產重組,有鑒于此,股份融資股東要求判定X百萬元是股東獨享的債務人并非減少的總股本金。
明確提出難題
A公司進入宣告破產重組后,A公司的股份商業價值基本上為0。如前述注資不合法有效率,則注資股東只獨享注資股份,不能獨享債務人,其合法權益勢必會受很大的危害。那么,在宣告破產重組流程中,股東若想透過不合法有效率途徑展開法援,更改備案減少注冊資本呢?
化解方向
恒定情況下民營企業更改備案減少注冊資本的有效率途徑如下表所示:
一、透過一般而言備案更改流程承購
1. 合乎一般而言承購前提:原則上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不容許減少的,但考慮到一些特定情況,我省法律條文容許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金,但要合乎下列前提眾所周知:
公司資本過多。公司舊有資本過多,形成資本失衡,會引致資本的空置和節約,有利于充分發揮資本效率。
公司嚴重虧損。即公司出現嚴重虧損現象,引致公司的資本總額與實有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失去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條文意義。
2. 經過一般而言備案更改流程:
公司舉行董事會、股東會做出公司承購的決定;
制定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自股東會決定承購之日起十天之內通知債務人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展開公告(建議同時展開這一操作);
債務人人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或在未接到通知書的情況下,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公司承購后的注冊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對公司在報紙上登載的公司承購公告的有關證明展開收集,起草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根據其它有關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從公告之日算起,45天后公司展開更改登記申請;
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對減少實收資本更改登記展開辦理手續。
二、透過行政復議流程撤銷注資登記
行政復議提起的前提:
有明確的申請人和合乎規定的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在一般而言申請期限內明確提出(一般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其它法律條文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其它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高等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但筆者認為透過行政復議撤銷備案比較困難,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此時不考慮其時效難題):首先前述案例中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主要依據為:1、股東會舉行流程違法、2、股東會決議案簽字為偽造。那么對于前述權利人主張的難題,行政復議中審查的重點其實與前述主張依據存在根本性的區別:即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不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而體現在責任編輯的案例中作為備案機關首先是否有權做出稅務更改登記,其次是稅務更改登記的行政行為做出是否符不合法律條文規定,再是做出更改備案的行為是否存在不當。
綜上,其實關于是否稅務管理機關是否有權更改稅務信息及更改行為的做出是否有法可依并無爭議,而爭議的焦點便集中在稅務管理機關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不當,即:1、稅務管理部門對于股東會的舉行流程不加審查是否存在不當?2、稅務管理部門對于材料真實性不加審查是否存在不當?
◎ 對于焦點1: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可知,稅務管理機關審查的是備案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從形式上合乎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條文法規的規定。而前述涉及的股東大會舉行流程是否不合法的難題,其實是難以體現在前述提交的材料中的(若材料提交人蓄意造假,有關工作人員根本難以審查),登記機關在辦理更改登記過程中一般是難以予以審查的。如果有關利害關系人對股東會的舉行流程產生異議,應當透過司法流程判定此次股東會決議案是否不合法有效率,如司法流程判定因股東會舉行流程違法,并引致其做出的決議案無效,稅務機關也需要依據司法協助執行流程撤銷登記。因此股東會舉行流程是否不合法,并非登記機關的審查范圍,也并非事后監管的范圍,更并非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
◎ 對于焦點2:筆者認為稅務管理部門無需對該簽名的真實性展開審查。首先是辦理手續更改登記并非股東行為,而是公司行為,因此有關材料中上股東的簽名是否是偽造的并不影響辦理手續更改登記的效力。(再者根據我省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公司的注資行為須經股東會議且需2/3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若除去此部份合法權益受損的股東仍滿足用戶一般而言前提則實質上不一定影響公司注資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此只要申請稅務更改的受委托人能夠提供法律條文要求的所有申請材料,并保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那么委托書上股東簽名是否是由人收款的或偽造,對更改登記效力的影響不大。其次,要求稅務管理部門對簽名的真實性展開審查也缺少法律條文依據。《國家稅務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難題的答復》明確指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真實的責任應由申請人承擔。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文件不真實所引起的后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稅務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材料的真實性并無審查的義務。最后,要求工商管理部門對簽名的真實性展開審查也是不現實的,因為除非展開筆跡鑒定,否則簽名空間是真是假往往難以確定,如果要求稅務部門對簽名展開鑒定,對行政效率的損害顯然過大。故筆者認為雖然存在偽造股東簽字的難題,但該難題并不影響更改登記的實質效力。
三、透過訴訟流程更改備案減少注冊資本
此處訴訟流程實際便是權利人認為備案機關的登記行為侵犯其不合法合法權益而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備案機關撤銷減少民營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行為使民營企業備案恢復到注資前的狀態,即提起行政訴訟。
1. 合乎一般而言前提
主體適格;
被告明確;
訴請具體且有事實根據;
為受訴高等法院管轄。
2. 在部份股東確不知情的情況下(即股東會決議案等材料簽字虛假)前提下,存在司法實務中撤銷備案行為的幾個審查重點:
備案機關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如未審查簽名前后是否一致【案例:(2016)黔23行終39號行政判決書)】 ;
虛假簽字引致登記錯誤。即根據公司法之規定股東會公司注資之決議案的透過需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或是其它公司章程規定的符不合法律條文規定的比例),而被偽造虛假簽名的股東表決權比例足以使該決議案難以透過。若此時被虛假簽名的股東表決權不影響股東會表決透過該決議案【案例:(2015)浙行再第8號案件 )】或該被虛假簽名股東事后存在追認則該決議案不合法有效率【案例:(2014)阜行初字第00003號行政判決書)】,即此種情況下即便存在虛假簽字也不會引致登記錯誤。
起訴未超過一般而言期限。一般來講,稅務行政機關核準更改登記后一般不會將具體行政行為知會被冒簽人員,因而該類行政訴訟案件應適用最高人民高等法院《關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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