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報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7月1日起已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辦法》,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下發了《省人社廳關于轉發〈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有關具體問題。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須申辦經營許可證
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管權限,對勞務派遣單位實行分級管理體制。中省直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吉林省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所屬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勞務派遣單位,分別由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明確了申辦《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權限。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印制,免費發放和管理。
明確設立子(分)公司有關事宜。為加強對省內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務派遣單位,在吉林省設立子(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規范管理,通知明確,本省勞務派遣單位在省內設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務派遣單位,在吉林省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本省勞務派遣單位在省內設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務派遣單位在吉林省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門檻提高
在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上,通知明確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同時,通知明確申辦《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表;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及復印件;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及其購買憑證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經營管理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原件及復印件。
7月1日起無經營許可證
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通知中明確,對勞務派遣單位實施年度報告制度。為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督,通知明確實施勞務派遣單位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及其負責監督管理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在新老勞務派遣單位經營的問題上,2013年7月1日前,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否則,不得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2013年7月1日后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否則,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未經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通知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責任。為加強對無證經營、違法取得以及非法使用許可證的勞務派遣單位法律責任的追究,實施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情形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劉曉宇/報道)
作者:劉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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