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嘉興日報-嘉興在線
眾所周知,公司的注冊資本,是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的限額,是公司承擔債務責任的基礎,那么股東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可以隨意減資嗎?海寧法院近日就審理了一起由減資引起的案件。
事情還要從10年前說起。2011年,A公司因欠B公司貨款而被告上法庭,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但A公司并未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于是B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到位部分債款后,剩余部分仍未清償完畢。2013年,A公司實施減資,將注冊資本由1200萬元減少至600萬元,并將減資事項刊登在了媒體上。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必然會削弱公司以公司資產承擔的能力,同時也在減資范圍內豁免了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從而影響到債權人利益。而A公司的這些行為,都沒有書面通知B公司。B公司在發現A公司的減資行為后,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的三位股東在其減資的范圍內,對于未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海寧法院供圖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A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雖然經股東會決議并在報紙上公告,且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并未將減資事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原告。且A公司在明知對B公司負有債務的情況下還實施減資行為,明顯存在逃避債務的惡意,直接導致A公司以自身財產償還B公司債務能力的下降,影響了B公司債權的實現。
鑒于不當減資的受益人是公司股東,且不當減資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資本維持原狀原則,該情形對于債權人侵害實質與股東抽逃出資相同。因此,對于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責任可以比照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最終,法院對于B公司要求被告A公司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惫緶p資需要履行法定通知程序,應當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債權人,以確保債權人有機會在公司責任財產減少之前作出相應的權衡并作出利益選擇,讓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所以,對公司減資信息的披露應當以直接通知為主要方式,報紙公告為輔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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