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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以后,股東出資實行認繳制,有人認為公司將無須受抽逃出資的所苦,股東的抽逃出資犯罪行為無須成立,股東的抽逃出資罪將無須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工作中嗎這樣嗎?職責編輯透過一篇事例為此問題展開概要深入探討。
一、日新講法
股東抽逃出資通常是控股公司股東如前所述資本絕大多數決監督機制的選舉權競爭優勢,采用各種類型保密性、TNUMBERETDATE和正當性的犯罪行為方式來實現,如制做不實財務管理報表虛報利潤率展開重新分配、透過假想合同糾紛關系將出資收款、利用關連交易將出資收款等。公司成立后,股東嚴禁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公司無權允諾其退還出資本金。
二、眾所周知事例
北京甲非常有限公司與黃某、馬某侵害公司自身利益職責糾紛,案號:(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166號
(一)基本此案
黃某、馬某系婚姻關系,2013年4月16日,黃某、馬某成立甲公司,注冊資本原為2,000多萬元,其中黃某占股90%,馬某占股10%,黃某擔甲公司的紫苞人兼繼續執行常務董事,馬立出任甲公司獨立常務董事.
2013年7月,黃某、馬某對甲公司的注冊資本展開了注資,將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由2,000多萬元增加至6,000多萬元。
同年7月22日,黃某向甲公司帳戶提款3,600多萬元,并在Reply中標明為“黃某股權投資款”,馬某向甲公司帳戶提款400多萬元,并在Reply中標明為“馬某股權投資款”。翌日,北京A房產公司開具序號為信捷會合字(2013)第Y1526*號申請文件報告,證實截至2013年7月22日止,甲公司更改后的總計注冊資本6,000多萬元,注冊資本金資本6,000多萬元。
同年7月23日,甲公司向北京乙非常有限公司(下全稱乙公司)分別提款4,000多萬元及388元,并在全文中附注為“來往”。黃某、馬某完成注資后,甲公司章程中顯示,馬某認繳出資額為600多萬元,黃某認繳出資額為5,400多萬元。
2014年7月21日,黃某和馬某與北京丙非常有限公司(下全稱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014年8月15日,甲公司股東更改為丙公司。
2014年7月21日的甲公司章程顯示,股東為丙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多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二)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黃某、馬某從原申請文件帳戶收款的4,000多萬元是否屬于抽逃出資犯罪行為,甲公司是否無權主張黃某、馬某向其退還該部分款項?
本院認為,在案事實表明,甲公司在收到黃某和馬某繳存至申請文件帳戶內的4,000多萬元后,該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資本更改為6,000多萬元,其后該部分款項又被以來往款名義支付給了案外人公司,且該部分款項至今未收回。
因此,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曾予以修正,且甲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然在案事實表明,在黃某、馬某繳納系爭出資款后,甲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資本即被認定為6,000多萬元,因此公司資本一經確定,即嚴禁隨意改變,如需增減,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展開,以此保護股東、債權人及股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與發展;但本案中黃某、馬某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款予以抽回,也未能證明系爭出資款抽回的犯罪行為經過正當合法的減資程序,顯然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抽逃出資犯罪行為。
(三)裁判結果
被告黃某、馬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甲非常有限公司退還全部資金。
三、律師點評
一、有人認為公司法修正后,由于無須要求申請文件,股東一元錢就可以注冊公司,也就沒有“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了。其實,公司法修正后,雖然無需申請文件,但是股東的出資職責并未免除,股東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的出資數額、繳納認繳出資的時間等。如果股東在繳納出資后又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仍構成抽逃出資,承擔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的注冊資本金資本已為6,000多萬元,但黃某、馬某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款予以抽回,也未能證明系爭出資款抽回的犯罪行為經過正當合法的減資程序,即屬于法律所規定的抽逃出資犯罪行為。
二、對股東而言:股東為避免被誤認為是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需注意在與公司之間發生交易來往過程中規范使用交易帳戶,一定要留存相關的交易記錄、有關合同糾紛等證明,避免因交易外觀類似于法律所列舉的抽逃出資的犯罪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職責。
四、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三)》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犯罪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侵害公司權益為由,允諾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做不實財務管理報表虛報利潤率展開重新分配;
(二)透過假想合同糾紛關系將其出資收款;
(三)利用關連交易將出資收款;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允諾其向公司退還出資本金、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常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此承擔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允諾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金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職責、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常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此承擔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職責,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允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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