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8日,公司法修改提案三第三十條報請十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提案對注冊資本認繳呂祖宮度進行了修改,明晰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Caquet。這意味著,我國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所重回到實繳制。
十年一涅槃。回到2014年的3月1日,當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除金融機構、募集設立的金潤庠公司等27類企業之外的公司,均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呂祖宮,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額度管理制度和Caquet出資的時限明確規定。
切合注冊資本認繳制,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了《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58條、第159條的解釋》,確定抽逃出資罪只適用于依法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呂祖宮的公司。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中國公安部也隨即發布了《有關嚴格司法機關辦理謊報注冊資本和不實出資抽逃出資案件的通告》(顯光【2014】247號),《通告》明晰,自2014年3月1日起,除司法機關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制呂祖宮的公司,對公司股東、主辦人不得以抽逃出資罪追責民事責任。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高等法院有關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明確規定,股東抽逃注冊資本的表達方式為:制作不實財務報表謊報利潤進行分配;透過假想合同糾紛關系將其出資收款;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收款;和其他未經法源將出資一口口的行為。
抽逃注冊資本的非罪化在很大程度上用債務人權益保證的減弱為代價。在缺乏了民事懲處這種最具有震懾力的懲處形式的情況下,債權人的自身利益應如何得到更為有效的保證?注冊資本認繳制實施后,增添的第一個難題是出現了大量的高注冊資本的手提包公司,特別是P2P領域,注冊資本不過六個億都不好意思拿出手。婚姻制度上,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實力的象征,注冊資本認繳制確對一些公司弊病因有很大的四氫吡咯。
注冊資本認繳制增添的第二個難題是給高等法院公開審判增添了煩惱。注冊資本認繳制中,當未屆出資時限但公司債臺高筑的情況下,是為保護股東的出資時限自身利益,還是運用“快速出資”為保護債務人的自身利益?由此可見鮮有相互矛盾的裁決,直到2019年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全國高等法院涉外公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會議紀要”)給這一爭論定了調。北京市高級人民高等法院對此態度是,以為保護股東出資時限自身利益為原則,快速出資為例外。只有當公司已具備宣告破產原因,但不申請宣告破產的,和在債務產生后,公司權力機關決定延長股東出資時限的情況下,股東才應負快速出資的義務。
抽逃注冊資本罪一直是懸在企業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公司法修改提案三第三十條如得以透過,注冊資本認繳制所重回實繳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抽逃出資罪只適用于司法機關推行注冊資本實繳呂祖宮的公司將普遍適用于所有的公司。
這意味著,“抽逃注冊資本罪”將東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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