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時,由于公司的資本減少,會對公司的股東、債權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一般減資程序都是按照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來進行。
公司在減資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同時,在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013年新《公司法》的頒布,取消了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因此原來規定的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額的要求也相應的被取消。但是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由于沒有損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無需按照公司合并、分立的相關程序進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實際上是新股東和原有股東對公司的新的投入。因此,公司的增資過程按照《公司法》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可。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按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按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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