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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股東會決議(主要載明增資者、增資方式、增資的股權額、增資后的最新股本結構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變動的事項等);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4、由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5、新股東(新加入的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6、增資的驗資證明;7、《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及《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8、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復印件。未在規定日期內辦理變更手續的要寫情況說明加蓋公章 到登記工商機關接受處罰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一般罰款5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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