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公司長期未年審,則極有可能會被注冊處強制解散(除名),即強制解散就是由于長期未履行法定義務,或注冊處收到法院的命令,所采取的強制法律措施,換言之就跟國內這邊“吊銷營業執照”類似意思。如果公司查冊的狀態顯示的是“已告解散(除名)”,那么就表示公司已經被正式強制解散(吊銷)了。
如果公司查冊的狀態顯示的是“已告解散(除名)”,那么就表示公司已經被正式強制解散(吊銷)了。如需協助,則需與商務客服聯系,看看是否符合香港公司恢復的情況。
如何恢復已經注銷的香港公司
在以下三個情境中,可恢復公司:
1、當香港公司已撤銷注冊,但公司的銀行帳戶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確必要的理由,可考慮根據《公司條例》相關規定,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
2、當公司注冊處處長相信,由于他的錯誤已知某公司被撤銷,則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該公司在公告之日起恢復公司注冊。
3、當債權人發現,欠債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時,此債權人可在欠債公司被撤銷后20年內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將公司名稱恢復列入登記冊,以及其他適當的命令。
通常香港公司辦理完畢撤銷注冊流程,并向香港注冊署遞交了書面通知后,此公司便被認為結業了。但如果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還未取回或其他理由(需明確)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
根據不同的情況,想要申請恢復香港公司,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或高等法院)申請恢復公司注冊或名列登記冊。
2、向公司注冊處處長提交申請時,需說明:為何需要恢復名列登記冊,公司未有提交周年申報表以及被剔除注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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